鄭保濤等製造毒品、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案

鄭保濤等製造毒品、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明知他人製造甲卡西酮而向其提供製毒原料;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保濤等製造毒品、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案
  • 類型: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保濤,曾用名鄭俊傑,男,漢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焦緒波,男,漢族,1975年2月5日出生,個體經營者。
  被告人李曉龍,曾用名李龍,男,漢族,1994年1月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金學,男,漢族,1992年2月27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房曉帥,男,漢族,1983年4月6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鄭營,男,漢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農民。
  被告人鄭保濤明知張新明、宋書斌(均另案處理)等購買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等用於製造毒品,自2019年3月至10月間,在山東省濱州市、高青縣、桓台縣等地,多次向張新明等介紹購買或者販賣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等製毒原料,並介紹李勇(另案處理)加入張新明等製毒、販毒團伙。張新明等利用從鄭保濤處購買的製毒原料生產甲卡西酮至少28.23千克。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鄭保濤、金學、鄭營在桓台縣非法生產溴代苯丙酮、苯丙酮,並將生產的溴代苯丙酮分兩次販賣給陳雲飛、王成毅(均另案處理)。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焦緒波、李曉龍、鄭保濤、金學在山東省濰坊市非法生產溴代苯丙酮、苯丙酮,並交叉結夥多次向被告人房曉帥和陳雲飛、王成毅、韋冰冰(另案處理)非法販賣。其中,焦緒波總計非法生產溴代苯丙酮1428千克、苯丙酮3700千克,李曉龍總計非法生產溴代苯丙酮1428千克、苯丙酮2100千克,鄭保濤總計非法生產、買賣溴代苯丙酮127.6千克,金學總計非法生產、買賣溴代苯丙酮54.2千克、苯丙酮21千克,鄭營總計非法生產、買賣溴代苯丙酮17千克、苯丙酮21千克,房曉帥總計非法買賣溴代苯丙酮24.3千克。

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桓台縣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保濤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提供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其行為已構成製造毒品罪;鄭保濤夥同被告人焦緒波、李曉龍、金學非法生產、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鄭營非法生產、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被告人房曉帥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對鄭保濤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在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共同犯罪中,鄭保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金學、鄭營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鄭保濤、焦緒波、李曉龍、房曉帥買賣溴代苯丙酮部分事實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鄭保濤到案後協助抓獲房曉帥,構成立功;焦緒波、李曉龍、鄭營、金學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均可依法從輕處罰。焦緒波、李曉龍、金學、鄭營、房曉帥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鄭保濤以製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焦緒波、李曉龍、金學、房曉帥、鄭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九年、五年、三年、一年九個月,並處數額不等罰金。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8月3日作出二審刑事裁定,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以製毒物品為原料,採用化學合成方法製造甲卡西酮等新型毒品的犯罪呈上升趨勢。加大對製毒物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是從源頭上遏制製造新型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本案是一起非法製造、買賣製毒物品,同時構成製造毒品共犯的典型案例。溴代苯丙酮、苯丙酮屬於國家嚴格管控的製毒物品,被告人鄭保濤等多次、大量非法生產、買賣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等製毒物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當前製造毒品犯罪日益呈現團伙作案、分工精細、分段進行等特點,有必要予以全鏈條、全方位打擊處理。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向其提供製毒原料的,構成製造毒品罪的共犯,依法應予嚴懲。人民法院以製造毒品罪與非法生產、買賣製毒物品罪對鄭保濤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以高額財產刑,體現了堅決遏制毒品來源、嚴厲懲治此類犯罪的一貫立場。同時,人民法院對本案中犯罪情節較輕,或者具有從犯、立功、坦白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全面貫徹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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