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寄鵬

鄧寄鵬

鄧寄鵬,男,漢族,1961年6月出生,江西高安人,198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10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曾任江西省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21年4月,鄧寄鵬數罪併罰,獲刑十八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鄧寄鵬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西高安
  • 出生日期:1961年6月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依法判決,

人物履歷

1979年09月至1981年07月,上高農校畜牧獸醫專業學習;
1981年07月至1981年10月,待分配;
1981年10月至1983年04月,原清江縣劉公廟公社幹部、管委會副主任;
1983年04月至1989年04月,樟樹市劉公廟鄉黨委委員、副鄉長;
1989年04月至1990年01月,樟樹市洲上鄉黨委委員、副鄉長(1987年8月至1989年7月,江西經濟管理幹部學院企管專業學習);
1990年01月至1991年07月,江西省樟樹起重機械廠黨總支副書記;
1991年07月至1997年11月,江西省樟樹起重機械廠廠長、黨委書記;
1997年11月至2000年01月,樟樹市四特酒廠廠長、黨委書記;
2000年01月至2001年05月,樟樹市政府市長助理(副縣級),四特集團總經理、黨委書記,樟樹四特酒廠廠長;
2001年05月至2001年06月,樟樹市委常委、市長助理,四特集團總經理、黨委書記、四特酒廠長;
2001年06月至2002年03月,樟樹市委常委,四特集團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2年03月至2002年12月,樟樹市委常委、副市長,四特集團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2年12月至2003年11月,樟樹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3年11月至2010年02月,宜春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0年02月至2018年05月,宜春市公路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18年05月,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20年06月28日被免去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職務;08月10日被免去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5月14日晚,時任江西省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的鄧寄鵬尚在宴飲作樂,酩酊大醉之際,在席間狂稱“我問題不大,這次頂多按‘第三種形態’處理”。然而,不到24小時,他就被江西省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帶走留置。
2020年5月15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訊息: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鄧寄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0年11月09日,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副書記、管委會原主任鄧寄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鄧寄鵬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勞民傷財,大搞形式主義,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接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謀取職位、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違反生活紀律,腐化墮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進行營利活動;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鄧寄鵬身為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與黨離心離德,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紀法意識淡漠,破壞民主集中制和組織原則,不知敬畏,貪婪無度,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損公肥私;生活腐化墮落,道德品質敗壞。鄧寄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仍肆無忌憚、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鄧寄鵬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20年12月9日,據高檢網訊息:江西省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副書記、管委會原主任鄧寄鵬(副廳級)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一案,由江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涉嫌非法持有槍枝、彈藥一案,由樟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分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萍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萍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對鄧寄鵬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1年1月,江西省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副書記、管委會原主任鄧寄鵬(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一案,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萍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鄧寄鵬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萍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鄧寄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非法持有槍枝、彈藥,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判決

2021年4月20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鄧寄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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