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再勇,男,漢族,四川興蓉律師事務所主辦律師,民盟盟員。專攻刑事案件、建設工程契約(破產清算)等經濟類案件;在刑事冤案的成因與應對、以個案推動立法、遏制司法鑑定亂象等方面有一定的研究和實踐探索,有數十個刑事案件取得了不予刑事立案、撤銷案件、不予起訴和撤回起訴的結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鄧再勇
- 民族:漢族
- 性別:男
- 政治面貌:民盟盟員
參加活動,經典案例,
參加活動
1、2017年9月15至17日,參加第六屆中日刑事法研討會。
2、2018年,應華中科技大學邀請與會“2018年湖北省網路強國戰略論壇”。
3、2018年9月18日,參加東南大學在南京舉辦的中國醫事法論壇
4、2018年,因論文《論司法解釋的限制與規範》,2018年11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邀請“法治體系中的立法”學術研討會。
5、2019年,與會華中科技大學、湖北省新聞學會主辦2019年湖北網路空間科學傳播創新論壇。
6、2019年,參加2019年民盟中央法治論壇,《加強“遠程監控平台”的合法運用 為公正司法增添科技動能》與會論文被收入《論文集》。
7、2021年,參加2021年西南政法大學“第一屆證據法學研討會”與會論文《建立毒品案件鑑定規範 為公正司法提供制度保障》被收入《論文集》。
8、2021年,與會西南民族大學舉辦的 “新技術與刑事司法學術研討會”
9、2022年9月9日,在中瑞證據科學國際研討會上作《會計鑑定與網路犯罪證據規制》的主題發言。
10、2022年,與會“刑事有效辯護國際研討會”。
11、2022年,與會“第六屆法庭科學/司法鑑定標準建設研討會”。
12、2022年,與會“第三屆社會進步與醫事法發展國際論壇”。
13、2022年,與會“中國式司法現代化與訴訟體制發展研討會”。
14、2022年,與會“中德法學論壇”。
15、2022年,與會“數字時代法律程式的意義”研討會。
16、2022年,參與德國許乃曼《德國刑事訴訟中認罪協商制度的最新發展》的學習。
17、2022年,參與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威格摩爾《證據科學前言講座》學習。
18、2023年2月16日,參與“四川省調整公辦學校學費標準聽證會”。
19、2023年2月27日,參加德國托馬斯.魏根特《德國量刑裁量權與德國量刑體系探究》。
20、2023年4月27日,參加美國克萊姆大學裡斯.海斯特《美國量刑指南》的學習。
21、2023年,參加川渝十地消委會開展的“提振消費信心、我們在行動”消費體驗活動。
22、2023年5月20日,與會中國政法大學、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的“證據分析的理論和方法研討會”暨“《重罪證據分析指南》啟動會”。
23、2023年5月27日,與會《西北政法大學第四屆刑事辯護高峰論壇暨首屆南海刑事辯護論壇》。
24、2023年5月30日,參加日本龍骨大學石塚伸一《日本毒品政策和立法》學習。
經典案例
一、陳x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2645萬),被三台縣檢察院“三檢訴刑不訴(2014)5號《不起訴決定書》”不予起訴。
二、童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追究刑事責任訴案(涉案700餘萬元);在接受委託第三天、童曉簽署《逮捕通知書》的情況下,被“川公內看釋(2018)0205號”《釋放證明》,以“違法情節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而無罪釋放。
三、駱x詐欺罪(涉案132萬元)、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自貢大安區檢察院“(2015)8號《不起訴決定書》”不予起訴。
四、李某某交通肇事檢察院撤回起訴案;因屍檢報告被推翻,(2018)川1025刑初191號《刑事裁定書》允許檢察院撤回起訴。
五、胡xx玩忽職守案(丟失槍枝兩隻),資檢公訴刑不訴(2018)2號《不起訴決定書》。
六、曾xx重大責任事故案(涉案損失近四百萬),因證據不足,被某縣公安局撤回起訴;隆檢公訴解保(2016)6號《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載明因“公安機關撤回本案”而對曾xx解除“取保候審措施”。
七、向xx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主要責任),因證據不足,被某交警大隊撤回起訴、並撤銷案件。
八、劉某某非法存儲爆炸物案,因證據不足、被某市公安局不予刑事立案。
九、秦某某非法容留他人吸毒案。歷經刑事拘留、不予批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程式,後被資陽市某分局“資雁公(三)撤案字(2022)7號”下發《撤銷案件決定書》撤銷案件。
十、唐某開設賭場案。涉案一千多萬、被威遠縣人民法院判處三年緩刑四年。
十一、顧某詐欺案。瀘州市江陽區法院兩次判處其十年有期徒刑;在被告人沒有認罪、沒有退賠的情況下,被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8)川0502刑初88號《刑事判決書》、(2018)川05刑初187號《刑事裁定書》、(2019)川0502刑初145號《刑事判決書》、(2020)川05刑終88號《刑事判決書》。
十二、廖某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執行異議案,被隆昌市人民法院以(2022)川1083執異17號《執行裁定書》,成功追加“未屆認繳出資期限”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十三、某某駕校與威遠某某駕校不當得利糾紛案。業經一審、二審、再審一審、再審二審,在一再敗訴情況下,我方補充新證據終於取得本案的最終勝利。(2021)川10民再14號《民事判決書》。
十四、孫某某詐欺案。涉案金額186213.3元,在被告人沒有認罪、沒有退賠,(2019)川1011刑初368號《刑事判決書》、(2020)川10刑終58號《刑事裁定書》對其適用緩刑。
十五、葉xx等故意殺人案(致二人死亡),被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十六、黃xx故意殺人案,被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十七、劉x製造毒品案(24公斤),被成都中院(2017)川01刑初25號《刑事判決書》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十八、黃x販賣毒品案(數公斤),被內江中院(2017)川10刑初25號《刑事判決書》判處其無期徒刑。
十九、艾x運輸毒品案(涉案16公斤),被被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二十、王xx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1206.2萬),(2015)川1025刑初字第147號《刑事判決書》,判處其三年、緩刑五年。
二十一、龔x洗錢罪(涉案56萬元),因證據不足,被內江某區禁毒大隊撤回起訴、並撤銷案件。
二十二、何x詐欺案(涉案373299元),(2016)川1025刑初236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二十三、張x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車輛一台),被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二十四、李xx猥褻兒童案(三人),被內江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十五、羅xx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被內江某區法院一審、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二十六、朱xx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2017)川01刑終717號《刑事判決書》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二十七、楊xx聚眾鬥毆案(持槍致二人輕傷),被成都市某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十八、黃x故意傷害案(致一人輕傷),被內江市某區公安局撤銷案件。
二十九、(2022)皖1002民初87號《民事調解書》,作為轉包方的委託人在建工契約糾紛中,不承擔責任。
三十、王某某與成都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駁回死者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死者家屬撤回抗訴。(2021)湘3123民初998號《民事判決書》、(2021)湘31民終1389號《民事裁定書》。
三十一、劉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賭資985804元),被重慶市渝中區法院(2022)渝0103刑初431號《刑事判決書》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三十二、周某涉嫌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3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金額300多萬元;經過律師近一年的努力,辦案機關最終做出“內東區檢刑不訴(2023)121號”《不起訴決定書》,對周某涉嫌犯罪不予起訴。
三十三、某央企領導何某某涉嫌數十筆受賄(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經過律師不懈努力(收集證據、積極與檢察院溝通);後檢察院僅以查證屬實的460.68萬元提起公訴;最終,(2022)川0802刑初429號《刑事判決書》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退繳460.68萬元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