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區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鄞州區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建立基本農田保護激勵機制,規範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關於大力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建立基本農田保護激勵機制,激發廣大農民民眾對基本農田特別是高標準基本農田保護的內在動力和積極性,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本區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適用於本區範圍內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及一般耕地。
本辦法所稱高標準基本農田,是指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農村土地整治形成的集中連片、設施配套、高產穩定、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基本農田。包括經過整治後達到標準的原有基本農田和新劃定的基本農田。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指《鄞州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基本農田。
本辦法所稱一般耕地,是指《鄞州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外的耕地。
第五條各鎮鄉(街道)是具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激勵機制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做好本區域範圍耕地面積、位置、範圍、耕作等相關情況的核查、登記造冊工作;統一管理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指導各行政村做好耕地保護工作,對耕地保護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做好農棚田舍和周邊環境管理、農資包裝廢棄物回收工作;對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申請進行初審。
區國土資源分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現狀,負責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運作管理和制定年度補貼方案,並會同農林、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加強對鎮鄉(街道)的業務指導,牽頭組織檢查或抽查。
區農林局負責調查認定各鎮鄉(街道)及轄區內各村實際耕地使用情況,對耕種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年終提出年度耕作情況認定意見。
區財政局負責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的管理、撥付和使用監督檢查。
區審計局負責組織對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區監察局負責對基本農田保護激勵機制工作實施情況全程監督檢查。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列入每年區財政預算。激勵資金主要來源:土地出讓金總額按1%提取設立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基金。
第三章補助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的補助對象為保護人,具體指擁有土地所有權並依法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責任單位)。
第八條對高標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實行專項補助,補助標準為100元/畝/年。
第九條 建立和完善戶、村、鎮鄉(街道)、區四級基本農田(含高標準基本農田)和耕地保護資料庫。
一、以村為單位,對基本農田和耕地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並以戶為單位對基本農田和其它耕地的地塊面積、地塊編號、使用情況、補助金額進行登記造冊。每年對種植情況、設施保護等情況進行核對。
二、鎮鄉(街道)應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對高標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和耕地的使用情況、保護情況以及帳冊內容是否真實、準確等進行核對和抽查。
三、將高標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和耕地使用情況、補助金額登記造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如有異議,經鎮鄉(街道)覆核,確需修改的應當修改。
四、建立高標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和耕地保護資料庫,保護總面積落實到村,保護責任落實到農戶及集體經濟組織,並建立農戶與地塊等信息台帳。
第四章激勵資金的申請和審核撥付
第十條 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每年撥付一次,原則上在次年的6月撥付到位,具體程式如下:
一、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撥付的申請工作於每年年底進行。由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所在鎮鄉(街道)提出申請並由所在鎮鄉(街道)進行初審。
二、鎮鄉(街道)依據與區政府簽訂的該年度耕地保護責任書執行情況、基本農田利用和變化情況,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核後,於每年3月底前報區國土、農林、財政等相關部門會審。
三、根據各部門會審結果,區國土資源分局報送區財政局審核並經區政府批准後,由區財政局將資金下撥到鎮鄉(街道)、村。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或延遲撥付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
第十二條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日常對基本農田(含高標準基本農田、一般耕地)的路、溝、渠等農田水利設施以及保護牌樁等保護標誌的管護維修、農村土地整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的支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對未認真履行高標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保護責任的保護人,致使耕地全年拋荒、改變用途用於非農建設或遭到破壞的,除了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立案查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外,還要取消或扣減承擔保護責任的保護人當年的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
對下列情形予以扣減或取消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
一、對全年拋荒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按拋荒面積扣減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
二、對占用高標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及一般耕地發展林果業(當年生作物除外)、挖塘養魚的,按占用面積扣減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實施土地徵收或徵用的,取消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
四、發生違法占用土地且立案查處的,取消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
五、雖發生違法占用土地,但在違法占用土地之日起一個月內拆除、復耕完畢並通過農林部門驗收的,扣發所在村當年20%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
六、未經審批搭建農棚田舍或整治後違規擴建農棚田舍的,發現一次扣發所在村當年20%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
七、未按規定清理、統一回收農資包裝廢棄物的扣發所在村當年10%基本農田保護激勵資金。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必須“量入而出、專款專用”,並自覺接受上級財政、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紀律和財務制度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今後如土地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此實施辦法也將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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