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瑜(九江市雙峰國小濂溪校區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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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瑜,女,中共黨員,九江市雙峰國小濂溪校區教師。

2022年7月10日,江西九江市教育局訊息:鄒瑜因違反師德師風問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降低兩個崗位等級處分;同時調離教學崗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鄒瑜
  • 職業:教師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 性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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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九江市雙峰國小濂溪校區教師。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11月18日,江西九江市教育局接到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區分局移交的關於鄒瑜違反師德師風問題線索,涉事學生家屬先後四次(2022年1月26日、2022年2月17日、2022年3月18日、2022年6月9日)補充提交的問題線索,九江市教育局高度重視,依紀依法依規進行立案調查處理。

處分決定

2022年7月10日,江西九江市教育局訊息:經查,鄒瑜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服務對象紅包禮金,接受服務對象宴請和廬山住宿安排等問題;存在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在課堂教學中多次對多名學生有譏諷、歧視行為等違反師德師風的問題。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江西省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經研究,對鄒瑜作出以下處分決定:
1.給予鄒瑜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給予鄒瑜降低兩個崗位等級處分;
3.給予鄒瑜調離教學崗位處理。

法院判決

2023年8月9日9時30分,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對自訴人張某某、汪某某訴被告人鄒某侮辱、虐待被看護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2021年11月9日16時左右,張某(自訴人之子)在學校對面一小區墜樓身亡,公安機關接報警到達現場,發現張某身上有遺書一份,內容為“我,本人張某,誠(承)認:本人的死亡不與父母、家長、社會、國家有關,只和鄒某有關,她用暴力的手段。簽自(字)人:張某”,落款下有紅色指印,旁邊註明中指。2021年12月3日,公安機關經調查,認為沒有違法事實,決定終止調查。張某父母遂向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法院以侮辱罪、虐待被看護人罪追究被告人鄒某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本案審理中,自訴人四次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法院均予以準許,並依法調取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鄒某系張某班主任、語文老師,事發前,張某多次未按規定的時間、形式、質量完成作業任務,且存在多次請假現象。根據教室監控視頻顯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間,被告人鄒某在教學過程中,因張某未按規定的時間、形式、質量完成作業任務,未正確回答問題等原因,使用了“腦子笨死”“欠債大王”“言而無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慣例”等言語批評,還實施了一次用書本拍頭頸部、一次半小時左右的罰站、一次換座位、課後到講台站著讀課文等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侮辱罪中的侮辱行為,需要準確區分侮辱行為與教育懲戒行為。被告人鄒某的行為是否超過相關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教育懲戒的合理限度,構成侮辱罪中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侮辱行為,要綜合考量其目的的正當性、手段的合法性和程度的相當性。經審查現有證據,被告人鄒某對張某的批評、教育、懲戒發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學過程中,用語和行為雖有失當之處,但總體上未偏離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張某更好地完成學習任務,並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所採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總體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的《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規定,且在程度上基本與張某的行為相適應;在張某同班同學的基本認知里,沒有造成張某人格貶損、名譽破壞的不良影響。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某的行為不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侮辱罪。關於自訴人指控被告人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經審理查明無證據證實被告人鄒某對張某實施了自訴人訴稱的虐待行為。自訴人指控被告人鄒某對其他同學實施的虐待行為現無其他證據印證,且超出其自訴指控的範圍,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故依法判決被告人鄒某無罪。
但被告人鄒某的批評、教育、懲戒的用語和行為不符合師德師風建設的有關要求,對學生的心理情緒亦失於關心關愛,未及時加強對學生的幫扶和與家長的溝通。教育主管部門已對其違反師德師風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一審宣判後,自訴人張某某、汪某某當庭表示抗訴,被告人鄒某表示服判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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