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縣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二)承擔建立全縣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全縣房地產開發的制度並監督執行。(四)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五)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承擔指導、管理城市防洪、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和城市建設檔案等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六)承擔規範城市房屋拆遷市場秩序的責任。組織擬訂房屋徵收、拆遷、拆除工程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七)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和推進城鎮化工作。(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十)負責全縣建材行業管理工作,統籌規劃建材工業布局;規範整頓建材市場。(十一)負責建設行業
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管理。(十二)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十三)負責全縣城鄉規劃工作。(十四)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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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黨委委員、縣紀委派駐縣城鄉建設局紀檢組組長、監察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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