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6.07—1988.07 衡陽市郊區職業中學教師
1988.07—1991.02 中共衡陽市郊區區委黨校幹部
1991.02—1994.10 中共衡陽市郊區區委組織部辦公室、組織組組長、幹部組組長
1994.10—1996.06 中共衡陽市郊區區委組織部副科級組織員、老乾辦主任
1996.06—1996.07 中共衡陽市郊區區委組織部正科級組織員、老乾辦主任
1996.07—1997.04 中共衡陽市郊區區委組織部副部長、老乾辦主任(兼)
1997.04—2000.08 中共衡陽市郊區區委組織部副部長、黨校校長
(1998.01—2000.08 在衡陽市郊區松木鄉掛職任黨委書記)
2000.08—2001.06 中共衡陽市郊區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岳屏鄉黨委書記(兼)
2001.06—2001.07 中共衡陽市蒸湘區委組織部副部長、雁峰區岳屏鎮黨委書記
2001.07—2002.09 中共衡陽市雁峰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岳屏鎮黨委書記
2002.09—2011.07 中共常寧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2011.07—2013.07 中共衡陽市南嶽區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13.07—2014.01 中共衡陽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調研員
2014.01—2016.07 中共衡南縣委副書記、政府縣長
1988.07—1991.02 中共衡陽市郊區區委黨校幹部
1991.02—1994.10 中共衡陽市郊區區委組織部辦公室、組織組組長、幹部組組長
1994.10—1996.06 中共衡陽市郊區區委組織部副科級組織員、老乾辦主任
1996.06—1996.07 中共衡陽市郊區區委組織部正科級組織員、老乾辦主任
1996.07—1997.04 中共衡陽市郊區區委組織部副部長、老乾辦主任(兼)
1997.04—2000.08 中共衡陽市郊區區委組織部副部長、黨校校長
(1998.01—2000.08 在衡陽市郊區松木鄉掛職任黨委書記)
2000.08—2001.06 中共衡陽市郊區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岳屏鄉黨委書記(兼)
2001.06—2001.07 中共衡陽市蒸湘區委組織部副部長、雁峰區岳屏鎮黨委書記
2001.07—2002.09 中共衡陽市雁峰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岳屏鎮黨委書記
2002.09—2011.07 中共常寧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2011.07—2013.07 中共衡陽市南嶽區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13.07—2014.01 中共衡陽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調研員
2014.01—2016.07 中共衡南縣委副書記、政府縣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經查,鄒小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配置、使用辦公用房;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為謀取個人職務晉升送給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縱容、默許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收受禮品、禮金,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性關係並搞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涉嫌違法犯罪。
鄒小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鄒小敏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湘潭中院一審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鄒小敏利用擔任中共衡陽市南嶽區委常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中共衡南縣委常委、副書記、衡南縣人民政府縣長等職務便利,為華某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及蔣某榮、陽某君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及款項撥付、核定土地性質及提升土地容積率、人事任命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11年至2016年,鄒小敏直接或通過其妻謝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人民幣154.5萬元、美元12萬元、加幣3萬元。2016年7月,為逃避查處,鄒小敏安排謝某退還給張某華人民幣10萬元,退還給封某玲加幣1萬元。
2016年7月19日,據湖南省紀委網站訊息,衡南縣縣長鄒小敏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7月30日,衡南縣召開領導幹部會議,宣布省、市委關於衡南縣黨委、政府班子主要領導同志職務變動的決定:提名免去鄒小敏同志衡南縣人民政府縣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6年9月8日,據湖南省紀委網站訊息,經湖南省紀委立案審查並報經湖南省委批准,決定對鄒小敏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一審宣判
2018年11月14日,湘潭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鄒小敏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追繳鄒小敏違法所得美元12萬元、加幣2萬元、人民幣144.5萬元,向張某華追繳由鄒小敏退還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向封某玲追繳由鄒小敏退還的違法所得加幣1萬元,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後,鄒小敏不服,提出抗訴。
2019年3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