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城市生命關懷協會(英文名稱ZouCheng Association for Life Care)是在劉建峰等愛心人士的發起和倡導下,經鄒城市政府市委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成立的。為全國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獨立社團法人,其業務由衛生部直接主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鄒城市生命關懷協會
- 外文名:ZouCheng Association for Life Care
- 發起人:劉建峰等愛心人士
- 類別:全國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 協會性質:社會公益性、慈善福利性社團組織
協會介紹,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協會性質:
鄒城市生命關懷協會是一個社會公益性、慈善福利性、民辦服務型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生命關懷為主題,採用書刊編輯、網站、技術諮詢等形式組織宣傳;普及臨終關懷、舒緩治療和老年保健知識。提高全社會對死亡的科學認識;動員社會各界參與生命關懷服務活動;
(二)開展生命關懷服務。
(三)募集資金,救助貧困危重病人。
(四)獎勵在生命關懷事業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
鄒城市生命關懷協會接受鄒城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鄒城市民政局的監督與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鄒城市生命關懷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鄒城市生命關懷協會是一個社會公益性、慈善福利性、民辦服務型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弘揚人道主義精神;維護生命尊嚴;普及臨終關懷知識;開展臨終關懷服務;推動生命關懷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鄒城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鄒城市民政局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山東省鄒城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生命關懷為主題,採用書刊編輯、網站、技術諮詢等形式組織宣傳、普及臨終關懷、舒緩治療和老年保健知識,提高全社會對死亡的科學認識,動員社會各界參與生命關懷服務活動;
(二)建立和發展與國內外舒緩治療、臨終關懷組織、老年護理院及養老機構間的合作,積極開展地區和國內外間的實地考察及學術交流活動;
(三)培訓生命關懷專業人員,對醫務人員、護工、家屬和志願者進行舒緩治療、人文關懷、生活照顧的教育及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我市老年病保健、舒緩治療與臨終關懷的水平;
(四)開展生命關懷服務;
(五)募集資金,救助貧困危重病人;
(六)獎勵在生命關懷事業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熱心公益事業,具有奉獻精神;
(四)熱衷於老年病醫療保健、晚期病人的舒緩治療與臨終關懷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關懷救助、學術交流、科普宣傳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遞交書面申請,待批准後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協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參加協會的會員單位法人可不經選舉自然成為協會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臨時召集召開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議,聽取工作匯報。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的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 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4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2012年4月30日經鄒城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科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