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在1992.11.26由農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1月26日
  • 頒布單位:農業部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解決老有所養,穩定職工隊伍,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養老保險是指退休費用實行積累或統籌方式,使鄉鎮企業職工在年老時能領取養老金,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鄉(含鎮)辦企業、村(含村民小組)辦企業職工。有條件的聯戶(含農民合作)辦企業和戶(含個體、私營)辦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鄉級鄉鎮企業管理機構(企業管理委員會、企業辦、工業公司、農工商公司等)人員的養老保險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生產經營穩定、有能力實行積累方式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均遵循自願原則實行職工養老保險。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企業職工實行統籌方式的養老保險。
第五條 實行積累方式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應向當地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可以向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也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認可的其他保險機構投保。有條件的地方,可經批准成立鄉鎮企業保險機構。
第六條 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應貫徹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
第七條 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原則上應按在冊職工一次全部投保,也可以先為科技人員和生產業務骨幹投保,在條件成熟後再逐步擴大投保範圍。

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
第八條 職工養老保險費由以下部分組成:按企業在冊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在企業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在職工個人工資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九條 職工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承包機構事先約定交納標準,並統一由企業向承包機構交納。職工養老保險費交納標準在交費期間可以隨企業經濟支付能力的變化變更。統籌方式職工養老保險由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職工養老保險費交納標準。
第十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和職工具體情況可為全體職工選定一個交費標準,也可選定幾個交費標準。對工齡長、技術高、貢獻大的職工可以提高交費標準。

第三章

保 險 期 限
第十一條 保險期限包括交費期和領取期。交費期從第一次交納養老保險費起至職工被批准退休的當月時止;領取期從職工被批准退休次月起至職工身故時止。

第四章

養 老 待 遇
第十二條 職工領取養老金按企業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從批准其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領取養老金待遇,直至身故。職工退休時,交費不滿規定期限者,按規定標準一次性領取養老金。
第十三條 職工在交費期間變動交費標準時,其原定養老金領取標準應做相應的變動。企業因各種原因確實無力交納保險費時,可以停保。企業停保後,發生職工領取養老金時,養老金領取標準應按實際交納保險費的情況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職工養老金統一由企業從承包機構領取,並負責發放。退休職工領取養老金不滿規定的年限身故時,其不滿規定年限的部分由企業一次性領取,發放給其法定繼承人,或由承包機構直接發放給其法定繼承人。

第五章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發生關、停、並、轉時,保險關係可隨職工調遷而轉移,繼續在新單位交納養老保險費,交費標準與新單位不同時,按新單位的交費標準交納,其養老金領取標準按實行交費情況分段計算。無法轉移的可停保。
第十六條 職工由於調動、升學、參軍、按契約規定等原因離職的,可以退保。退保金為職工養老保險費個人交納部分。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交費期限內服刑或被勞動教養的,可停交保險費,保留保險關係:勞動教養結束或刑滿釋放後,如原單位接受安排工作可繼續交納保險費,但養老金領取標準按實際交費情況重新計算。其他情況按第十五條處理。職工在領取期內被勞動教養或服刑的,在勞動教養、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保留保險關係。勞動教養結束或刑滿釋放後,繼續按原標準發放養老金。
第十八條 職工在職期間因工致傷,喪失勞動、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的,按其養老金領取標準,由企業一次性交足養老保險費後,開始領取養老金。職工在職期間由於疾病和意外傷害事故,喪失勞動、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的,可提前開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標準按實際交費情況重新計算。
第十九條 退休職工身故後,其法定繼承人和企業應及時通知承保機構,按規定停止領取養老金。

第六章

養老保險的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職工養老保險的組織、領導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業務檔案,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承保機構應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保證給付。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
第二十三條 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在保證養老金和退保金給付前提下,承保機構應與當地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按有償使用,擇優投放,限期收回的原則,用於扶持鄉鎮企業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會同承保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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