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阿爾巴斯絨山羊保護條例

《鄂爾多斯市阿爾巴斯絨山羊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4年3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批准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鄂爾多斯市阿爾巴斯絨山羊保護條例》,由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7號
《鄂爾多斯市阿爾巴斯絨山羊保護條例》已於2023年12月26日鄂爾多斯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經2024年3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10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鄂爾多斯市阿爾巴斯絨山羊保護條例》的決議
(2024年3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批准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鄂爾多斯市阿爾巴斯絨山羊保護條例》,由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鄂爾多斯市阿爾巴斯絨山羊保護條例
(2023年12月26日鄂爾多斯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24年3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選育和推廣阿爾巴斯絨山羊優良品種,促進阿爾巴斯絨山羊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阿爾巴斯絨山羊,是指《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中的內蒙古絨山羊(阿爾巴斯型),原產於鄂爾多斯市桌子山和千里山一帶,經過長期自然選擇和人工選育形成,遺傳性能穩定,對荒漠、半荒漠草原有較強適應能力的絨肉兼用型山羊品種。阿爾巴斯絨山羊具有體格大、體質結實,羊絨纖維柔軟細長、光澤好、強度伸度大、淨絨率高,肉質細嫩味美等特點。
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護範圍包括活體、組織、胚胎、精液、卵子、體細胞、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
第三條 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護和產業發展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多元參與、保護優先、高效利用、科技支撐、綠色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護和產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養殖基礎設施建設、良種和優質羊絨補貼、品種選育、實驗研究、品牌創建、市場培育等遺傳資源保護、利用和產業發展。
第五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護、利用和推廣等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護和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有關旗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對在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護、利用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遺傳資源保護
第七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護管理責任制和公眾參與的遺傳資源保護監管聯動機制,實行嚴格的遺傳資源保護制度。
第八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鼓勵和引導阿爾巴斯絨山羊養殖場(戶)選用符合種用標準的阿爾巴斯絨山羊種羊,開展本品種選育,發展規模養殖,組建核心群,建設阿爾巴斯絨山羊種源基地和養殖基地。
第九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種場建設。保種場應當開展阿爾巴斯絨山羊保種、選育提高工作,確保保種群體的數量和質量,加強核心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提高保種和供種能力。
第十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符合要求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申報國家級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國家級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確定阿爾巴斯絨山羊重點保種養殖場(戶),並給予種羊購買、飼草料儲備、飼養技術服務、疫病防控、畜產品銷售等方面的支持。阿爾巴斯絨山羊重點保種養殖場(戶)的管理辦法由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制定。
重點保種養殖場(戶)、保種場不得使用不符合種用標準的阿爾巴斯絨山羊種羊;不得引入其他品種的種羊與阿爾巴斯絨山羊雜交,依法進行科學研究的除外。
第十二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引導和幫助重點保種養殖場(戶)、保種場建立養殖檔案、系譜檔案,準確完整記錄遺傳資源的詳細信息。
第十三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護、利用技術創新平台,構建創新聯合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完善良種繁育體系。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護利用基礎性、前沿性和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
第十四條 阿爾巴斯絨山羊養殖場(戶)、保種場應當保持合理的種群數量和規模,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規定,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保持和改善草原生態環境。
第三章 產業促進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加強阿爾巴斯絨山羊養殖基礎設施建設,引進和培養畜牧獸醫人才,支持產學研有機結合,發展規模化、標準化、智慧型化養殖,加快市場培育,推進品牌建設,提高綜合生產能力,促進阿爾巴斯絨山羊產業優質高效發展。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農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阿爾巴斯絨山羊飼養技術規程和種羊、羊肉、羊絨等標準的起草、申報工作,加大技術規程以及標準的套用和推廣。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承擔或者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阿爾巴斯絨山羊品牌建設,建立健全品牌創建、運營管理和保護機制,打造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產品品牌,強化品牌宣傳推介,提高阿爾巴斯絨山羊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組織開展阿爾巴斯絨山羊產品的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培育認證和地理標誌農產品保護和管理工作,建立阿爾巴斯絨山羊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第十八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阿爾巴斯絨山羊提質工程,制定原絨分級補貼政策,健全優質優價機制,促進羊絨產業健康發展。
鼓勵和支持阿爾巴斯絨山羊生產經營者套用現代繁殖技術,提升科學化飼養水平,實施原絨分級整理和畜產品精深加工,拓寬交易渠道,建設實體和網路交易平台,開展活體交易和線上線下產品銷售,實現產品優質優價。
第十九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阿爾巴斯絨山羊疫病防控工作的監督管理。
阿爾巴斯絨山羊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做好免疫、消毒、檢測、淨化、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並接受動物防疫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保障阿爾巴斯絨山羊保種場、養殖場、飼料間、獸醫室以及相關場所用地合理需求。
阿爾巴斯絨山羊保種場、養殖場、飼料間、獸醫室以及相關場所用地符合規定的,享受設施農業用地政策。
第二十一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對符合規定的阿爾巴斯絨山羊生產經營者給予畜牧良種、農機購置與套用等農牧業政策補貼。
第二十二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阿爾巴斯絨山羊生產經營者通過股份合作、信貸擔保、技術支持等方式建立利益聯結機制,提高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護、利用和產業發展能力。
第二十三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阿爾巴斯絨山羊遺傳資源保護和產業發展的金融扶持力度,建立多元化融資渠道,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增加對阿爾巴斯絨山羊產業項目的信貸投入,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相關產業。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阿爾巴斯絨山羊生產經營者投保養殖商業保險,建立養殖業保險和病死羊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提高養殖風險防控能力。
第二十五條 市、有關旗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農牧業社會化服務,培育動物防疫、動物診療、人工授精、種公羊集中飼養、分部位抓絨、分等級包裝等現代農牧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為阿爾巴斯絨山羊產業發展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條 鼓勵阿爾巴斯絨山羊生產經營者依法成立商會、協會等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行業公平競爭,開展對外交流合作,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挖掘阿爾巴斯絨山羊歷史文化價值,開展學術研討、文藝創作、各類競賽等活動,開發優秀、健康、文明的阿爾巴斯絨山羊民俗和飲食文化,促進優質阿爾巴斯絨山羊推廣。
第二十八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阿爾巴斯絨山羊種羊質量、飼養環境、飼(草)料和獸藥等投入品使用情況和屠宰環節的監督檢查。
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阿爾巴斯絨山羊品牌專賣店、網路交易平台以及市場上使用“阿爾巴斯絨山羊”標識從事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力度,規範阿爾巴斯絨山羊品牌市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阿爾巴斯絨山羊重點保種養殖場(戶)、保種場使用不符合種用標準的阿爾巴斯絨山羊種羊或者引入其他品種的種羊與阿爾巴斯絨山羊進行雜交的,由旗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羊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在阿爾巴斯絨山羊保護和產業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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