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審計局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審計局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審計局是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審計局
  • 辦公地址:東勝區聯邦大廈B座15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主管東勝區審計工作。負責對東勝區財政收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和東勝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中介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
  (二)貫徹執行中央審計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法規規章。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出具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東勝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區長提出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各鎮、街道、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國家、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各街道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自治區、市、區本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區財政資金的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國家、自治區、市、區本級投資和以國家、自治區、市、區本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區直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和損益,東勝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各鎮主要負責人、街道主要負責人、區直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依法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
  推動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東勝區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訪、安全、保密、檔案、接待、政務公開等工作。制定機關行政管理制度,負責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審計業務工作的動態管理及綜合考核。負責機關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報送工作。負責審計機關政務信息採集、審核、傳遞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技術職稱、考勤和退休人員等工作。
  負責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編制、審核、調整工作。負責對審計項目進展、機關內控制度貫徹執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局黨組匯報。
  (二)法規審理與監督檢查室
  承擔審計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組織對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審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組織實施審計相關普法教育工作。
  研究制定審計項目管理制度,負責對區審計局出具的審計文書等進行審理。監督檢查審計業務質量,糾正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承擔審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對重大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任務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審計項目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三)財政稅收審計室
  組織審計國家、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和東勝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自治區、市、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四)農業農村與資源環境審計室
  組織審計區農牧、林草、水利、民委、扶貧、糧食、供銷等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財政財務收支和專項資金。
  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土地、礦產、草原、森林、水資源資產管理和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審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等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財政財務收支和專項資金。
  (五)行政事業與社保民生審計室
  組織審計區委、人大、政協、群團機關和部分區政府工作部門及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財政財務收支和專項資金。
  組織審計區政府有關部門、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養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社會救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上述區直有關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財政財務收支和專項資金。
  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和整理工作,建設審計數據分析平台。組織審計信息化套用系統的培訓和推廣。組織對有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的審計。
  (六)企業與金融外資審計室
  組織審計區直國有企業和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組織審計或審計調查國有資產對外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
  組織審計區直國有金融機構和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區直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組織審計區駐外非經營機構的財務收支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
  (七)經濟責任審計室
  組織審計各鎮主要負責人、街道主要負責人、區直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區本級各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組織審計區直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企業類審計報告的核查。
  (八)政府投資審計室
  組織審計區本級投資、以區本級投資為主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相關單位財務收支和工程審計。組織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工程類審計報告進行核查。組織對鄂爾多斯市審計局授權的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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