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管理,規範規劃編制行為,提高規劃編制水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管理,規範規劃編制行為,提高規劃編制水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委託和承接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鄉規劃編制,是指各類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蘇木鄉鎮及嘎查村莊規劃和各類開發區、園區規劃編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編制任務委託、承接活動的協調,具體負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各項規劃編制任務委託、承接活動的管理;旗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任務委託、承接活動的協調和管理。
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委託、承接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城鄉規劃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鎮)規劃區以外的開發區、園區規劃由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制。城市(鎮)規劃區內的開發區、園區規劃要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下稱規劃委託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下稱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任務。
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委託通過對規劃方案或編制單位的評選擇優確定編制單位(下稱評選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及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城市設計可參照建設部《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實行招投標。
第七條 評選制分為規劃設計方案徵集評選和規劃編制單位函約評選兩種方式,兩種方式均由規劃委託單位就具體規劃設計任務同時向多家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發出邀請或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公告,規劃設計方案徵集評選是指規劃設計單位按照規劃任務書要求編制報送規劃設計方案,規劃委託單位通過對各方案的評審確定選用方案及規劃編制單位;規劃編制單位函約評選是指規劃設計單位按照邀請或公告要求制定承諾函報送規劃委託單位,規劃委託單位通過對各規劃設計單位及承諾函的評審擇優確定規劃編制單位。
第八條 規劃設計方案徵集或規劃編制單位函約,可採用定向邀請或公開徵集兩種形式。當採用定向邀請形式時,邀請單位不少於3家;採用公開徵集形式時,可通過媒體事先發布徵集信息,委託單位對報名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初選,入選單位開展方案編制工作或按要求回函承諾,入選單位不少於3家。
第九條 遇下列情況,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規劃委託單位可直接選擇確定規劃編制單位:
(一)屬於已委託規劃的延伸編制任務。
(二)可直接邀請到國家規劃設計大師或國際知名規劃設計師主持編制的項目。
(三)規劃任務緊急,編制周期受限或滿足要求的受邀請單位少於3家。
第十條 規劃設計方案徵集,委託方應當制定規範的規劃設計任務書送達被邀請單位或初選入圍單位,規劃設計任務書主要內容包括:
(一)規劃編制任務的背景;
(二)規劃設計原則要求及需遵循的規範、標準;
(三)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規劃設計條件;
(四)規劃設計方案成果要求;
(五)方案提交時限、地點、方案編制費用、方案中選後規劃編制費用及應徵單位資質等約定。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方案的評審,委託方應當成立由專家領銜且占多數的方案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含)以上單數。評審委員會專家原則應從專家庫中抽取。
方案評審應當遵循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按照徵集檔案及規劃設計任務書要求,對應徵方案進行評審和比較。評審委員會以打分或投票的方式對應徵方案進行排序,並向委託方提交評審報告,提出推薦方案,推薦方案一般不少於兩個。委託方按照規劃方案審批程式在推薦方案中確定中選方案。
評審委員會經過評審提不出推薦方案時,應在評審報告中說明原因和下一步工作建議。
委託方對未中選方案應當根據方案徵集檔案約定和方案編制深度給予合理的補償。
第十二條 規劃編制單位函約評選,委託單位應當制定內容全面、要求清晰的要約函件送達被邀請單位或初選入圍單位,在要約函件中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規劃編制任務的背景和說明;
(二)規劃設計原則要求及需遵循的規範、標準;
(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要求;
(四)對規劃編制單位回函內容的要求,包括工作業績、專業技術團隊配置、主要技術人員簡介、規劃任務分析、規劃編制組織方案、規劃編制技術路線及編制周期、報價等內容;
(五)規劃委託單位對規劃編制周期、編制費用、回函截止時限等約定。
第十三條 規劃編制單位函約評選,委託單位應當組成有專家參與的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根據應徵單位的資質、團隊能力、商務信譽及回函承諾事項進行審議評價,通過打分或排序的方式確定規劃編制單位。
規劃編制單位的評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合理低價的原則。
第十四條 通過規劃設計方案徵集評選或規劃編制單位函約評選確定編制單位後,委託單位和編制單位經過必要的商務談判,簽訂規劃編制契約。
第十五條 規劃編制單位聯合承擔規劃編制任務時,雙方應當簽訂合作契約,並由一個規劃編制單位對項目委託方全面負責。
第十六條 國外規劃編制單位到我市從事城鄉規劃編制活動,完成最終規劃成果時應與國內持有甲級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合作。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按契約要求提交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城市規劃設計成果。規劃設計成果按照法定程式審批和備案。
第十八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在我市開展城鄉規劃編制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管理,並根據其實際業績和服務質量情況建立誠信檔案,作為邀請規劃設計單位和委託規劃編制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鄂爾多斯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此前出台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抄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鄂爾多斯軍分區,武警鄂爾多斯支隊,預備役90團,紀委,法院,檢察院,市委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8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