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雙駿”文化獎實施辦法

《鄂爾多斯市“雙駿”文化獎實施辦法》是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2011年6月9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爾多斯市“雙駿”文化獎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文化體育
2011-6-9

法規內容

各旗區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區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單位:
《鄂爾多斯市雙駿文化獎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鄂爾多斯市“雙駿”文化獎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設立“雙駿”文化獎,旨在發揚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宗旨,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以公正性、權威性、導向性為原則,通過獎勵,促進鄂爾多斯市文化藝術產品的生產和文化藝術人才的成長,推動全市文藝創作繁榮與發展,加快建設文化強市的步伐。
第二條“雙駿”文化獎是市人民政府對全市文化藝術成果的最高獎勵,每兩年評選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市文化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獎項設定及獎勵對象
第三條“雙駿”文化獎設文化特別獎、專業藝術獎、民眾文化藝術獎三大類。
第四條文化特別獎,是指對獲得自治區和國家級獎項名錄內的獎項和在全國、全區性文藝匯演、調演、比賽中獲等級以上獎項的再獎勵。
第五條專業藝術獎包括整台舞台藝術作品獎(含戲曲、歌劇、音樂劇、舞劇及有整體構思的大型歌舞、樂舞劇目等)和歌曲、器樂、舞蹈、小戲(小品)、曲藝節目單項獎。獎勵對象是全市國有專業藝術表演團體和其他所有制職業藝術團體創作演出的新劇、節目。
第六條民眾文化藝術獎包括書法、美術、攝影、音樂、舞蹈、戲劇、曲藝7個門類。每個門類分少兒、成人和老年3個組別。獎勵對象為鄂爾多斯籍民眾文化工作者和業餘文藝愛好者輔導、創作的美術、書法、攝影作品以及創作、編導、輔導並表演的歌曲、器樂、舞蹈、戲劇、曲藝作品。
第七條參加評獎的作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評審日前兩年內創作並公演的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等文藝劇節目;
(二)評審日前兩年內在市級以上社會團體組織的重要展覽上展出或在市級以上國家批准的報紙、刊物、出版社正式發表的美術、書法、攝影等作品。
第八條全市性的專業或民眾文藝會演、調演、比賽和其他文化活動比賽獎勵隨活動同步進行。
第三章獎勵名額與標準
第九條文化特別獎。不受名額限制,按實際獲獎數獎勵。獲國家級獎項名錄內的集體獎,獎勵人民幣50萬元,獲各門類單項或個人獎項的,一等獎獎勵人民幣6萬元,二等獎獎勵人民幣5萬元,三等獎獎勵人民幣4萬元;獲國家級會演、調演、比賽等級獎勵的,對應等級資金減半。獲自治區級獎項名錄內的集體獎,獎勵人民幣40萬元,獲各門類單項或個人獎項的,一等獎獎勵人民幣4萬元,二等獎獎勵人民幣3萬元,三等獎獎勵人民幣2萬元;獲自治區級會演、調演、比賽等級獎勵的,對應等級資金減半。
第十條專業藝術獎。整台舞台藝術作品獎每次評獎不得超過2個,不分等次,獎勵人民幣30萬元;歌曲、器樂、舞蹈、小戲(小品)、曲藝節目,每個類別設一等獎1個,獎勵人民幣2.5萬元;二等獎2個,獎勵人民幣2萬元;三等獎3個,獎勵人民幣1.5萬元。
第十一條民眾文化藝術獎。成人組每個類別設一等獎2個,二等獎3個,三等獎4個;少兒組和老年組每個類別各設一等獎1個,二等獎2個,三等獎3個。上述各門類各組別一等獎獎勵人民幣2萬元;二等獎獎勵人民幣1.5萬元;三等獎獎勵人民幣1萬元。
第十二條凡符合參評專業藝術獎、民眾文化藝術獎的項目在開評之前已獲得自治區級及以上等級獎勵的,不占用推薦名額和評獎名額,符合第九條者,可同時獲得相應等級的獎勵。
第四章評獎程式及要求
第十三條各旗區文化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參評項目的資格初審認定及推薦申報工作,推薦申報項目經旗區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後上報。市直單位直接向市文化局申報,其中市屬其他所有制職業藝術團由其主管部門向市文化局推薦申報;市直單位的團體和市直單位工作的業餘文化工作者參評作品由市群藝館負責推薦。申報工作包括參評項目的材料報送、資格審查和選拔推薦等方面。申報名額以市文化局當年度所發的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四條評獎期間,市文化局分別成立專業藝術獎評獎委員會、民眾文化藝術獎評獎委員會和相應的辦公室,文化特別獎按類由上述評審會評審。市文化局設立評獎專家庫,評審會成員根據評獎門類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聘任。評審會實行迴避制度。凡參與評獎作品創作、編導、表演、輔導等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得被聘任為本屆評審。
第十五條各評審會根據推薦單位提供的推薦材料、視頻或錄像,本著公正、公平、公開、平等競爭和綜合平衡、寧缺勿濫的原則,根據各門類獎項名額,以評議和投票的方式評選出各項目、各門類文化藝術成果的等次,評定結果在市內媒體公示,公示結束後無異議,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正式公布。
第十六條評獎委員會成員和評獎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獎規定。評獎委員會成員在評獎中有違反規定、徇私舞弊行為的,取消其評審資格。評獎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參評單位和個人在申報和評獎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獎的資格,並撤消已獲得的獎項。
第五章獎勵經費及其他
第十八條“雙駿”文化獎獎勵和評選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籌安排,歸口撥付市文化局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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