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擬訂和執行全區財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導全區財政工作;擬定和執行全區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提出運用財政稅收政策實施區級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制度及辦法並指導、監督執行。
(三)承擔區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區本級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區財政收支預算、財政總決算;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區本級、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區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區本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擬定全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全區政府採購工作。
(六)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調整政策,反饋政策執行情況,提出調整建議。
(七)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加強區屬國有企業管理,依據區政府授權,依法依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研究制訂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國有(集體)資本金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方案,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機制。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八)負責辦理和監督區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區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九)參與全區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
(十)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相關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形債務風險。指導街辦、鄉鎮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全區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省會計行政法規規章,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股、政策研究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安全、黨建、文明創建、目標考核、綜治、保密、信訪、機要、檔案、機關資產及應急管理、財務、政務公開、新聞宣傳、財政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研究全區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深化財稅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及財稅政策的建議。承擔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相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大課題調研工作。
(二)預算股(政府債務管理股、預算績效管理股)。負責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區級預算草案和辦理區級預算調整事宜。承擔區級預算的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區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的審核匯總工作。承擔區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區級對鄉鎮的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全區財政預算,負責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負責區級財政資金調度,審核並匯總全區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指導鄉鎮預算管理工作;負責研究提出全區政府性債務管理政策,制定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對全區政府性債務實行限額管理、預算管理、預警管理、風險防控等。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以及應急處置和責任追究機制。負責區本級財政承受能力評價工作。指導鄉鎮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有關政策、制度、辦法、標準和規程。負責建立並管理績效評價社會中介庫、專家庫。負責指導區鄉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區級重大支出政策績效、預算部門重大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提出重點支出和重大項目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議。擬訂績效評價社會中介機構考核方案。
(三)國庫股(金融股)。組織全區財政收入預算執行,落實國家稅收政策法規,承擔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條款的審核工作,負責開展稅源調查和統計分析工作。擬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承擔全區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全區財政決算及區級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區級財政性資金的測算、撥付以及區對鄉鎮財政性資金調度。管理全區財政專戶和區級預算單位賬戶。辦理區級收入退庫事宜;承擔財政政策與金融監管、金融體制改革協調配合相關工作。負責全區地方金融類機構、地方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擬定促進地方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財政政策。組織實施區級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相關政策。承擔信用體系建設、小額信貸管理職責。負責全區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廣工作和政策管理。
(四)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承擔行政、政法、外事、市場監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承擔會議定點飯店管理工作。制定有關資金的管理制度辦法並承擔相應的財政監管工作;承擔宣傳、文化、旅遊、教育、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承擔區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有關資金的管理制度辦法並承擔相應的財政監管工作。
(五)社會保障股。承擔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審核並匯總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制定有關資金(基金)的管理制度辦法並承擔相應的財政監管工作。
(六)農業股(農村股)。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研究制定相關財政支農、專項扶貧政策。牽頭負責財政扶貧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制定有關資金的管理制度辦法並承擔相應的財政監管工作;承擔全區農村綜合配套改革相關工作,提出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擬訂鄉鎮財政管理政策,指導鄉鎮財政管理和農村財務有關工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減輕農民負擔及惠農政策落實監管等工作。負責涉農票據管理及資金征繳工作。
(七)資產管理股(會計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策法規。擬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策、制度、辦法和資產配置標準。指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產權管理工作。負責區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推進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組織編制全口徑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專項報告。指導資產評估行業工作。負責制定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審核並匯總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審核並匯總全區國有資產月報及年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區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全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及社會審計業務工作。
(八)法規綜合股(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股)。承擔本部門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財政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全區法制財政建設工作。負責全區政府性基金項目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指導和監管工作。負責區、鄉鎮非稅收入資金及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負責全區國土收入的徵收、使用、管理。制定有關資金的管理制度辦法並承擔相應的財政監管工作。
(九)監督股(掛)。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註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監督全區預算單位內部控制工作執行情況。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監督區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及政策、預決算信息公開工作。制定“雙隨機一公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鄉鎮預算合規性審核工作。對全區財政系統的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政府採購股(掛)。擬訂全區政府採購相關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全區政府採購監管辦法,監督管理區級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對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
(十一)經濟建設股(產業發展股)。承擔發展改革、科技、交通、應急、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地方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資源性資產權益。牽頭負責與區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在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協調和項目安排。協助組織實施全區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廣工作。制定有關資金的管理制度辦法並承擔相應的財政監管工作;承擔工業、商貿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制定產業發展財政政策,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財政管理工作。管理產業發展相關資金(基金)。擬訂執行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制定有關資金的管理制度辦法並承擔相應的財政監管工作。
人員編制
區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會計師1名。
區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鄂城區委、鄂城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商同區委編辦承擔。
本規定的調整由區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