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區統計局

鄂州市鄂城區統計局

根據《鄂城區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鄂城區委、鄂城區人民政府關於鄂城區區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鄂州市鄂城區統計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鄂州市鄂城區統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區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州市鄂城區統計局
  • 辦公地址:鄂州市鄂城區古城路22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制定全區統計工作規章、統計發展規劃、統計體制改革方案和統計調查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按照國家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核算制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區地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全區國民經濟核算資料。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全區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全區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業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全區能源、投資、消費、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全區基本經濟統計數據。
(六)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和報表。
(七)對全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參與區政府有關部門目標責任制實施方案的制定和考核。
(八)依法對國家、省統計標準、統計報表制度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審批區內部門統計標準,依法審批或者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全區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全區涉外調查活動。
(九)建立並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建立和維護全區基本單位名錄庫,貫徹執行國家、省制定的各地區、各部門統計資料庫和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鄉鎮(街道)、開發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統一管理全區社會、經濟、科技統計信息諮詢服務工作,指導統計信息服務部門根據國內外用戶的需求,開展統計信息諮詢和統計調查,發展統計信息產業。
(十一)組織開展國家統計局鄂州調查隊交辦的各項調查工作。
(十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擬訂機關工作制度;負責文電、會務、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和機關採購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人事、老乾等工作。
(二)統計股。負責綜合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測預警國民經濟運行、縣域經濟考核位次,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起草國民經濟運行季度、年度性報告,國民經濟重大問題專題統計分析等;按全區國民經濟核算統計制度改革要求,做好全區投入產出調查、地區生產總值基礎數據整理核算等;收集和提供全區人口、二三產業經濟等統計數據。負責統計法規工作。組織統計法的學習宣傳;負責受理、轉辦和督辦統計違法舉報,依法檢查、處理重大統計違法案件;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組織開展全區統計巡查工作,組織貫徹實施統計方法制度和國家統計標準;組織協調統計業務分工和基層基礎業務建設。負責工業能源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統計調查、能源和科技統計;綜合整理和提供生產運行、經濟效益、企業經營狀況、高新技術、能源統計數據;開展工業單位的科技統計調查和科技綜合統計;負責開展工業企業聯網直報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有關部門、協會的行業統計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服務業調查統計工作。負責全區服務業統計數據的整合及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實施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重點服務業以及其他第三產業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綜合整理第三產業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進行統計分析和為社會公眾提供諮詢服務。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重大建設項目、房地產和市場的統計與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房屋住宅建設、公用事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有關部門、協會的行業統計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農業統計工作。組織實施農業普查、農林牧漁業生產和投入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的調查;開展畜禽生產統計;組織開展區域社會經濟統計;組織開展對農村社會經濟焦點問題的專項調查;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負責對農村統計調查人員、有關部門、協會的行業統計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
(三)普查股。研究和提出重大區情區力的普查方案,研究解決普查專業技術方面的各類問題;組織實施全區經濟普查;負責全區基本單位名錄庫的維護工作;組織實施全區基本單位經常性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數據,並對其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負責指導各項普查和基本單位有關的統計基礎工作,並負責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

人員編制

區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 1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
區統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鄂城區委、鄂城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商區委編辦承擔。
本規定的調整由區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