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梁子湖區農業農村局

鄂州市梁子湖區農業農村局

鄂州市梁子湖區農業農村局是鄂州市梁子湖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局長是賀立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州市梁子湖區農業農村局
  • 辦公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區太和鎮太和大道86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戰略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參與涉農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等政策措施制定。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組織落實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承擔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政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和休閒農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水利統計和農業農村水利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油料、畜禽、水產等農產品生產。指導蔬菜、水果、茶葉、中藥材等經濟作物生產可持續發展。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酷刪訂立,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配合做好農業資源區劃相關工作。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協調指導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區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負責農業及水利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水利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區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水利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水利投資規模和方向、盼閥道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區級財政專項安排的農業、水利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水利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推動汽榜農業、水利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水利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應院慨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二)指導農業農村及水利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及水利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凳連己潤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水利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牽頭開展農業、水利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和制度規範。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十五)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十六)負責節約用判享員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七)發布全區水資源想請膠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十八)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湖泊及農村河道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
(十九)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二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國家和省、市、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十一)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二十二)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二十三)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參與農業綜合執法。依法負責農業、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二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抗禦旱災的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等極端天氣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信息、安全、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會務、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意識形態、精神文明、綜治維穩、黨建及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承擔建議提案辦理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農業、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部門決算決算、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部門財務管理、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管農業、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
(二)法規與水土保持股。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和制度規範,承擔本部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研究擬訂農業農村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依法行政、普法宣傳和法律顧問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區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農業、漁業、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並公告,審核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監督管理漁政漁港。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
(三)規劃與建設股。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建議。起草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承擔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配合做好農業資源區劃相關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並組織實施,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提出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政策建議。承擔農業產業扶貧開發以及農業援藏援疆等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農業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實施有關農業援外項目。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批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洪水影響評價審批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起草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
(四)農村股(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股)。承擔農業農村改革工作,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重大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農村宅基地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協調推進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五)科教與信息股。承擔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職業農民培育。編制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全區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農業股。起草種植業發展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指導蔬菜、水果、茶葉、中藥材等經濟作物生產可持續發展。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農業抗災救災相關工作。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農情調度分析,發布全區農情信息。承擔植物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起草農作物和畜禽種業發展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起草漁業發展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起草農業機械化發展政策措施和規劃、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組織農機安全監理。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
(七)水資源與農村水利股。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承擔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凋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參與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庫工程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庫大壩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組織實施水庫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庫新建和除險加固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審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
(八)水旱災害防禦與河湖長制工作股。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利和湖泊管理部門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河道堤防、湖泊工程、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編制湖泊調度規程並監督實施,指導河道堤防、湖泊、水閘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指導江河、河口的開發、治理與保護。指導河道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血防工作。指導湖泊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組織實施湖泊保護區和控制區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河道堤防、湖泊工程和重要水閘除險加固工作。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推行河湖長制的精神,負責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檢查督辦和日常考核。

人員編制

區農業農村局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總農藝師1名。
(十四)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和制度規範。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十五)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十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七)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十八)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湖泊及農村河道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指導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
(十九)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二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國家和省、市、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十一)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二十二)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二十三)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參與農業綜合執法。依法負責農業、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二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抗禦旱災的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等極端天氣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信息、安全、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會務、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意識形態、精神文明、綜治維穩、黨建及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承擔建議提案辦理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農業、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部門決算決算、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部門財務管理、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管農業、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
(二)法規與水土保持股。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和制度規範,承擔本部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研究擬訂農業農村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依法行政、普法宣傳和法律顧問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區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農業、漁業、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並公告,審核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監督管理漁政漁港。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
(三)規劃與建設股。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建議。起草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承擔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配合做好農業資源區劃相關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並組織實施,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提出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政策建議。承擔農業產業扶貧開發以及農業援藏援疆等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農業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實施有關農業援外項目。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批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洪水影響評價審批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起草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
(四)農村股(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股)。承擔農業農村改革工作,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重大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農村宅基地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協調推進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五)科教與信息股。承擔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職業農民培育。編制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全區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農業股。起草種植業發展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指導蔬菜、水果、茶葉、中藥材等經濟作物生產可持續發展。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農業抗災救災相關工作。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農情調度分析,發布全區農情信息。承擔植物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起草農作物和畜禽種業發展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起草漁業發展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起草農業機械化發展政策措施和規劃、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組織農機安全監理。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
(七)水資源與農村水利股。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承擔跨區域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凋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參與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庫工程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庫大壩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組織實施水庫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庫新建和除險加固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審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
(八)水旱災害防禦與河湖長制工作股。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利和湖泊管理部門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河道堤防、湖泊工程、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編制湖泊調度規程並監督實施,指導河道堤防、湖泊、水閘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指導江河、河口的開發、治理與保護。指導河道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血防工作。指導湖泊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組織實施湖泊保護區和控制區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河道堤防、湖泊工程和重要水閘除險加固工作。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推行河湖長制的精神,負責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檢查督辦和日常考核。

人員編制

區農業農村局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總農藝師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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