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自治旗自然資源局

鄂倫春自治旗自然資源局

鄂倫春自治旗自然資源局是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倫春自治旗自然資源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下屬機構,

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擬訂相關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國家制定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落實國家制定的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按許可權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旗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並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旗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承擔需報國務院和自治區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轉用、徵收徵用的相關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組織政府投資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執行自治區地質勘查規劃。負責全旗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地質礦產勘查工作,管理旗域內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全旗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一)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二)負責落實國家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督察意見。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查處。根據授權委託,對鄉鎮政府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督察。
(十三)承擔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安全生產工作。協助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負責城鄉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管理工作。
(十五)統一管理和協調旗林業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旗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與旗應急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旗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2)旗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全旗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鄂倫春自治旗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和鄂倫春自治旗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協調指導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旗自然資源局,旗林業和草原局、旗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按授權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和火險、火災信息發布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局機關公文的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公章管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資產管理工作;組織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組織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協調脫貧攻堅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分析和相關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負責後勤服務工作。貫徹國家各項財經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執行有關財務制度;依法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專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配合有關科室擬訂自然資源收益分配製度;負責專項資金管理、財務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等工作;承擔局下屬事業單位及旗自然資源部門的財務管理工作和指導旗局自然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人事股。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制宣傳等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負責行政權力事項的梳理審核、管理工作。負責集中辦理自然資源局行政審批事項,配合旗政務服務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地方性自然資源法規草案和規章起草工作;負責人事工作,負責機關機構、崗位設定、人員編制管理和出入境報批工作;負責局機關在職幹部職工、聘用人員和離退休幹部職工勞資工作;負責人事工作各類統計報表的審核、填報;組織和實施幹部教育培訓;承擔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三)自然資源監測確權登記和測繪管理股。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建立全旗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旗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落實全旗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推動建立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擬定全旗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管理旗級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不動產測繪和其他全旗性重大測繪項目;監督管理全旗測繪基準、遙感航空影像統籌獲取利用和測繪地理信息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基礎測繪地理信息公司公共服務和應急測繪保障,負責協調地理信息資源共享;負責全旗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監管,指導和監管全旗測量標誌保護工作;負責全旗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和測繪項目登記,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經批准來我旗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監督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協調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測繪資質、國家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或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初審;承擔地圖審核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責任。
(四)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股。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按許可權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五)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旗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控制性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組織劃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承擔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結合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定期規劃評估結果,對國土空間規划進行動態調整完善;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審查備案制度及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改革過渡時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需國務院、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監督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負責組織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調整工作,並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負責組織村莊規劃編制工作,並監督管理實施;負責各類專項規劃的規劃符合性審核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區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管理工作。
(六)礦產資源保護和生態修復股。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編制全旗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生態你修復工程;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綠色礦山建設工作。
(七)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股。貫徹落實礦業權設定方案;監督管理全旗採礦權、探礦權市場建設,負責礦業權浦轉市場管理,整頓和規範礦業秩序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管理全旗地質勒查行業和全旗地質工作,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的管理,編制地質物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全旗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協助上級辦理採礦權礦區範圍申請劃定、新立、延續、轉讓、變更、註銷項目登記審批,負責職責範圍內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耕地保護監督股。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全旗土地開發規劃設計檔案審查和項目驗收工作。
(九)自然資源執法監察股。組織對自然資源和測繪方面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國土空間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及測繪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對違法案件進行查處;擬定鄂倫春自治旗自然資源監督檢查相關制度;配合呼倫貝爾市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工作。
設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群團工作。

人員編制

旗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17名。 領導班子職數3名(正科級1名,副科級2名),其中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旗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 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旗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旗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下屬機構

(一)不動產登記中心。
(二)國有土地儲備登記中心。
(三)阿里河國土資源管理所。
(四)大楊樹國土資源管理所。
(五)宜里國土資源管理所。
(六)甘河國土資源管理所。
(七)諾敏國土資源管理所。
(八)克一河國土資源管理所。
(九)烏魯布鐵國土資源管理所。
(十)古里國土資源管理所。
(十一)托扎敏國土資源管理所。
(十二)吉文國土資源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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