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呼黨辦發〔2009〕43號)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黨辦字〔2010〕17號)精神,設立鄂倫春自治旗水務局,掛鄂倫春自治旗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牌子,為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倫春自治旗水務局
- 所屬地區:鄂倫春自治旗
- 管理範圍:水務
- 屬性: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規,擬定全旗水務工作方針、政策、發展戰略,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水務法規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
(二)擬定各項與履行水務管理職責有關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除澇排水的論證工作,負責協調跨界鄉鎮範圍的水務事項。
(三)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在全旗範圍內對水資源實行地表水與地下水、水源與輸水河道、水量與水質的統一規劃和統一調配。統一管理全旗水源地的保護,河道整治和保護,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
(四)按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區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控制。
(五)負責全旗的水資源管理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水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解決、協調水事糾紛,依法處理水事違法案件。
(六)擬定水行業經濟調節措施,對水行業各項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協調水行業的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回用回灌、節水、農業用水的價格協調及多種經營工作。
(七)負責全旗各項水務工程的規劃、勘測、設計工作。負責5萬元以下人畜飲水工程項目設計及采砂許可的審批。
(八)負責全旗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組織進行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基本建設和農村改水工作,組織協調農村農業抗旱工作。
(九)負責旗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旗防洪、抗旱、防凌、排澇工作,對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調度。
(十)承辦旗委、旗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責調整
(一)將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職能移交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將阿里河自來水公司、大楊樹自來水公司移交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
(二)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及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的損失。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鄂倫春自治旗水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助局機關政務,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組織會議、檔案起草、檔案管理,同時負責機關財務工作,管理水行業各項資金,研究提出稅收、信貸、財務與經濟調節的意見,報表統計等工作。
(二)工程建設管理股
負責安全飲水工程、堤防工程、水庫、閘涵等水利工程的建設、監督、管理;負責擬定水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上報需新建工程項目的可研報告等工作。
(三)水利水保股
負責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礎建設,城鄉供水、人畜飲水,組織協調全旗抗旱、農業用水、節水的價格協調及多種經營工作;主管全旗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監督和綜合防治。
(四)水政水資源股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水利法律、法規,擬定全旗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組織起草地方性水務法規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統一管理全旗水資源,負責全旗的水資源需求管理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協調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部門解決水事糾紛;組織實施水務管理體制的各項許可制度和各項規費徵收制度等工作。
(五)防汛抗旱辦公室
承擔全旗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制定全旗防汛抗旱工作制度、規劃、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全旗防汛搶險調度工作,負責防汛抗旱檢查工作,協調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間的關係;負責雨情、水情、凌情、旱情、災情的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凌情、汛情的預測預報;編制呈報全旗防洪預案及度汛計畫工作。
機關黨支部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鄂倫春自治旗水務局行政編制為9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分工:旗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旗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問題。旗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旗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旗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旗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旗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旗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旗水務局牽頭,會同旗國土資源局、旗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三)將城鎮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旗人民政府,並由旗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旗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上的指導。
(四)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統一考慮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資源狀況和生活用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的實際需要的基礎上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採限量。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用於商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如礦泉水廠、溫泉賓館、地熱電廠等),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行政評定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採限量開採。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