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自治旗司法局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呼黨辦發〔2009〕43號)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黨辦字〔2010〕17號)精神,設立鄂倫春自治旗司法局,為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倫春自治旗司法局
  • 內設機構:5個
  • 局機關編制:14名
  • 事業編制:1名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旗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全旗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各行業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全旗律師、法律援助、公證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業務活動;承擔旗政府和鄉鎮政府的常年法律顧問工作。
(四)審核全旗鄉鎮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註銷;指導監督全旗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
(五)負責全旗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警車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旗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旗司法行政系統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旗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紀檢監察、審計監督工作;按規定協助有關部門管理鄉鎮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領導幹部。
(七)承辦旗委、旗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三)撤銷管理成人法學教育和函授輔導站工作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鄂倫春自治旗司法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研究制定全旗司法行政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保密、接待和信訪工作、會議組織;負責機關後勤服務、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編制局機關經費預、決算、基建投資和裝備計畫;管理機關經費和國有資產;管理全旗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警車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被裝。
(二)政工辦公室
指導全旗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和宣傳工作;按許可權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系統單位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等工作;承擔警務管理和督察工作,負責評授警銜審檢呈報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政治理論培訓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
(三)基層工作股
指導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工作;制定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年度計畫和發展規劃;負責全旗基層法律服務所年檢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註冊的審核呈報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協調指導基層法律援助工作。
負責制定全旗社區矯正工作的規劃、制度、規定,並組織實施;做好與政法各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指導監督社區矯正社會組織的工作;負責全旗社區服刑人員的日常管理,審核社區服刑人員的司法獎懲;負責對全旗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社區矯正工作有關的宣傳及其它工作。
(四)法制宣傳教育股
擬定全旗普及法律常識教育規劃、依法治理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旗的普及法律常識工作;指導全旗公務員學法用法、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律知識培訓與考試工作;指導檢查全旗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五)公證、律師管理股
指導監督全旗律師、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對全旗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律師、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公證機構、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公證、律師的年檢、考核、註冊的審核呈報工作;組織公證、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公證處公證員、律師事務所律師日常執業監督及管理工作。
機關黨支部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鄂倫春自治旗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為35名(局機關編制為14名,基層司法所編制為21名),其中局機關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 副)。
工勤人員事業編制 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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