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票發行使用時間下限

指某個歷史時期郵票的最後發行或停止使用時間。如我國解放區郵票,根據1950年1月“日郵電部郵政總局供字第十八號通令第二條規定區票“售賣期限延至本年六月卅日為止,目七月一日起停售,停售以後,如有存在人民手中者,仍準其交納郵資貼用至本年八月底為止”,根據這個規定,我國區票發行使用時間下限可確定力1950年8月(東北由於其地區的特殊性,東北區票於1951年7月1日起停用),但集郵界對解放區郵票下限時間,尚有不同看法,仍在做深入研討,目前所提下限時間一般暫按習慣分期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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