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和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認真抓好反腐敗鬥爭,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行政監察的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鎮街道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區政府頒發的決議、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縣委、縣政府機關各部門、各鎮街道黨組織和縣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依照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縣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黨的紀檢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參與制訂黨內規定。
(八)調查研究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九)會同各部門、各單位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行政監察的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鎮街道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區政府頒發的決議、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縣委、縣政府機關各部門、各鎮街道黨組織和縣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依照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縣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黨的紀檢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參與制訂黨內規定。
(八)調查研究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九)會同各部門、各單位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了解、綜合全縣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編寫全縣紀檢監察信息和大事記;
2、承擔全縣紀檢監察案件管理工作;草擬縣紀委工作計畫、總結、報告、通知、史志編纂和有關檔案;
3、負責縣紀委全委會、常委會等重要會議記錄和工作業務會議等會務工作的具體安排;
4、對縣紀委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和領導交辦的事項,負責督促檢查;
5、承擔機關檔案收發、文印、檔案和保密、保衛工作;
6、管理縣紀委監察局印章和圖書資料;
7、管理機關財務和行政事務工作;
8、負責對外接待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監察綜合室:
1、負責行政監察的綜合、協調、調研工作;
2、承辦縣人大、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工作事項;
3、起草向人大、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工作報告;負責局長辦公會和局領導有關活動的具體事宜;
4、負責特邀監察員活動的組織、有關意見的調查、反饋工作;
5、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和答覆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宣傳教育室
1、宣傳黨風、黨紀、政紀和有關政策法規,宣傳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取得的重大成果和在改革開放、反腐敗鬥爭中湧現出來的先進事跡、先進人物;
2、對黨員、幹部進行遵紀守法、反腐倡廉的教育;總結、宣傳開展黨風、黨紀、廉政教育的做法和經驗;
3、提供黨課教材、教育錄像片等黨風、黨紀、政紀和有關政策法規教育資料;
4、負責全縣紀檢監察幹部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作風教育;
5、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
6、負責"讀書思廉"教育活動和《郯城紀檢監察》的編輯、印刷及通聯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信訪室(舉報中心)
1、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的申訴及其他涉及黨風黨紀的問題;
2、綜合分析和反映檢舉、控告、申訴情況及突出的問題;
3、依據有關規定向本委有關室移送或向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有關單位交辦檢舉、控告和申訴信訪件,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
4、依據有關規定實施信訪監督;
5、依照規定保護舉報人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
6、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信訪事項;
7、承擔舉報中心的具體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紀檢監察一、二室
1、一室負責縣直黨群、人大、政府、政協機關和所屬部門及縣直企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案件檢查工作;
2、二室負責全縣17個鄉鎮的紀檢監察案件檢查工作;
3、負責監督監察對象違紀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的檢查工作,提出處理意見;
4、負責對監督監察對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歸口聯繫、綜合、協調、調研和指導案件檢查業務工作;
6、一室負責紀檢監察一、二室的情況綜合;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案件審理室
1、審理由縣委、縣紀委批准查處的違犯黨紀的案件,報送市委、市政府審批的案件;
2、審理縣監察局直接處理或報經縣政府批准處理的監察對象違犯政紀的案件和需要做出監察建議的案件,報送市監察局審批的案件;
3、審理鄉鎮和縣直紀檢監察機關辦理的所有案件;
4、受理市委、市紀委、縣委、縣紀委批准的案件中黨員對黨紀處分或結論不服的申訴,以及下級黨委、紀委作出複查複議決定,黨員仍然不服的申訴;
5、受理監察對象對監察決定或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按規定由縣監察局複審覆核的申訴;
6、負責典型案例通報工作;
7、代理縣監察局行政應訴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執法監察室
1、監督檢查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以及縣委、縣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的情況;
2、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和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開展專項監察和治理;
3、對行政機關的工作效能及執法、監管部門的執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制止、糾正在執法監察中發現的錯誤行為,協同有關室查處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5、負責全縣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綜合、調研和指導全縣執法監察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6、負責部門和行業作風民主評議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綜合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黨風廉政建設室
1、綜合分析全縣各級黨委、政府和黨政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對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提出部署建議;
2、草擬有關制度和規定,檢查、指導部門和行業的黨風廉政制度建設;
3、負責對懲治腐敗和糾正不正之風的檢查、指導和綜合工作;;
4、綜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情況;
5、圍繞紀檢監察工作的中心任務,對重大課題進行調查研究;
6、組織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理論研討和調查研究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1、負責了解、綜合全縣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編寫全縣紀檢監察信息和大事記;
2、承擔全縣紀檢監察案件管理工作;草擬縣紀委工作計畫、總結、報告、通知、史志編纂和有關檔案;
3、負責縣紀委全委會、常委會等重要會議記錄和工作業務會議等會務工作的具體安排;
4、對縣紀委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和領導交辦的事項,負責督促檢查;
5、承擔機關檔案收發、文印、檔案和保密、保衛工作;
6、管理縣紀委監察局印章和圖書資料;
7、管理機關財務和行政事務工作;
8、負責對外接待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監察綜合室:
1、負責行政監察的綜合、協調、調研工作;
2、承辦縣人大、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工作事項;
3、起草向人大、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工作報告;負責局長辦公會和局領導有關活動的具體事宜;
4、負責特邀監察員活動的組織、有關意見的調查、反饋工作;
5、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和答覆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宣傳教育室
1、宣傳黨風、黨紀、政紀和有關政策法規,宣傳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取得的重大成果和在改革開放、反腐敗鬥爭中湧現出來的先進事跡、先進人物;
2、對黨員、幹部進行遵紀守法、反腐倡廉的教育;總結、宣傳開展黨風、黨紀、廉政教育的做法和經驗;
3、提供黨課教材、教育錄像片等黨風、黨紀、政紀和有關政策法規教育資料;
4、負責全縣紀檢監察幹部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作風教育;
5、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
6、負責"讀書思廉"教育活動和《郯城紀檢監察》的編輯、印刷及通聯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信訪室(舉報中心)
1、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的申訴及其他涉及黨風黨紀的問題;
2、綜合分析和反映檢舉、控告、申訴情況及突出的問題;
3、依據有關規定向本委有關室移送或向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有關單位交辦檢舉、控告和申訴信訪件,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
4、依據有關規定實施信訪監督;
5、依照規定保護舉報人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
6、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信訪事項;
7、承擔舉報中心的具體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紀檢監察一、二室
1、一室負責縣直黨群、人大、政府、政協機關和所屬部門及縣直企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案件檢查工作;
2、二室負責全縣17個鄉鎮的紀檢監察案件檢查工作;
3、負責監督監察對象違紀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的檢查工作,提出處理意見;
4、負責對監督監察對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歸口聯繫、綜合、協調、調研和指導案件檢查業務工作;
6、一室負責紀檢監察一、二室的情況綜合;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案件審理室
1、審理由縣委、縣紀委批准查處的違犯黨紀的案件,報送市委、市政府審批的案件;
2、審理縣監察局直接處理或報經縣政府批准處理的監察對象違犯政紀的案件和需要做出監察建議的案件,報送市監察局審批的案件;
3、審理鄉鎮和縣直紀檢監察機關辦理的所有案件;
4、受理市委、市紀委、縣委、縣紀委批准的案件中黨員對黨紀處分或結論不服的申訴,以及下級黨委、紀委作出複查複議決定,黨員仍然不服的申訴;
5、受理監察對象對監察決定或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按規定由縣監察局複審覆核的申訴;
6、負責典型案例通報工作;
7、代理縣監察局行政應訴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執法監察室
1、監督檢查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以及縣委、縣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的情況;
2、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和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開展專項監察和治理;
3、對行政機關的工作效能及執法、監管部門的執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制止、糾正在執法監察中發現的錯誤行為,協同有關室查處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5、負責全縣性或重要的執法監察活動,綜合、調研和指導全縣執法監察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6、負責部門和行業作風民主評議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綜合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黨風廉政建設室
1、綜合分析全縣各級黨委、政府和黨政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對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提出部署建議;
2、草擬有關制度和規定,檢查、指導部門和行業的黨風廉政制度建設;
3、負責對懲治腐敗和糾正不正之風的檢查、指導和綜合工作;;
4、綜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情況;
5、圍繞紀檢監察工作的中心任務,對重大課題進行調查研究;
6、組織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理論研討和調查研究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