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錫場,男,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人,因犯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枝罪,數罪併罰被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2018年9月19日,郭錫場在東莞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錫場
- 國籍:中國
- 籍貫:廣東省陸豐市
- 逝世日期:2018年9月19日
- 性別:男
- 所犯罪行: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枝罪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一審宣判,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 犯罪經過
2013年5月22日11時40分,孫強(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聯繫郭錫場購買毒品,後到郭錫場居住的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龍眼社區某公寓B棟802房,郭錫場以每克45元的價格賣給孫強300克甲基苯丙胺,並當場收取孫強13500元。
2013年5月22日16時許,孫強再次聯繫郭錫場購買毒品,郭錫場將200克甲基苯丙胺送到孫強租住的東莞市虎門鎮龍眼社區公寓302房後離開。18時許,民警抓獲孫強並從上述302房內繳獲甲基苯丙胺271.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3.69克。同時,民警在東莞市長安鎮涌頭社區某公寓樓下抓獲郭錫場,從其車上繳獲甲基苯丙胺淨重100.04克,從郭錫場租住的802房內繳獲甲基苯丙胺3329克及1支仿六四式手槍、10發子彈。
裁判結果
一審宣判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郭錫場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毒品數量大,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且該罪犯非法持有槍枝,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胥四愛非法買賣槍枝,構成非法買賣槍枝罪,依法均應數罪併罰。郭錫場、胥四愛販賣毒品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郭錫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郭錫場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執行死刑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2018年9月19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對罪犯郭錫場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