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衛華訴耿磊民間借貸糾紛案

郭衛華訴耿磊民間借貸糾紛案是2014年11月20日在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11月20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民間借貸糾紛。

案例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順民初字第8008號
原告郭衛華。
被告耿磊。
原告郭衛華與被告耿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5月14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孟海峰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孫長河、雷瑞梅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於2014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衛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耿磊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郭衛華起訴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3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承諾於2013年9月5日前還清。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償還。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1.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郭衛華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欠條一張。
被告耿磊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經本院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郭衛華提交的欠條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
2013年5月5日,被告耿磊向原告郭衛華借款70000元,被告耿磊於2013年5月5日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欠條,今耿磊向郭衛華借人民幣現金柒萬圓整(70000元整),定於2013年9月5日之前還清。×××,欠款人:耿磊,2013.5.5”。但該筆借款,被告耿磊至今未償還。
上述事實,有原告郭衛華提供的欠條以及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並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耿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郭衛華與被告耿磊之間的借款契約關係與欠款事實存在,本院予以確認。原告郭衛華要求被告耿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耿磊償還借原告郭衛華款七萬元及利息(以七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起至全部款項還清之日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
如果被告耿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五百五十元、公告費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耿磊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抗訴請求數額,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抗訴期滿後七日內仍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審判長孟海峰
人民陪審員孫長河
人民陪審員雷瑞梅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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