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蓮輝
- 國籍:中國
- 籍貫:江西省贛州市
- 出生日期:1949年6月20日
- 性別:男
特長,案例,榮譽,
特長
郭蓮輝律師擅長辦理刑事案件,執業至2021年辦理各類刑事辯護案件近1000件,其中不少案件是在全國及全省有重大影響的疑難、複雜案件,他以紮實的法學理論,一絲不苟的敬業精神及高超的辯護技巧,使不少案件的被告人“槍下留人”。29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更多的是減輕了對被告人的刑事處罰。贛南某縣副鄉長陳某被指控犯有強姦、貪污、非法拘禁三罪,郭蓮輝律師尋找到八個證人進行調查取證、向法院和檢察院書寫出洋洋萬餘字《律師意見書》,從刑法理論、證據原則、犯罪構成、案件疑點、事實真相等方面全面的論述了被告人陳某無罪。上級檢察院對此案給予高度重視,組織專人複查。最終決定撤銷案件、撤回起訴,被告人陳某無罪獲釋。
郭蓮輝律師在辦理轟動全國的“群體豬油中毒案”中,同樣以極其認真負責的精神、紮實的法學根底使他的當事人郭某獲得無罪釋放。
案例
這是一起槍下留人的案件,在一審中,檢察機關以被告人張某某犯強姦罪、搶劫罪、搶奪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辯護人通過會見被告、閱讀案件材料、法庭調查,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只構成強姦罪,其強姦罪的構成是其在其他被告實施強姦行為時,起了幫助和配合作用,屬強姦犯罪中的幫助犯,依法應以強姦犯罪的共犯處理。但其畢竟沒有直接實施姦淫婦女的行為,在處刑時應與其他被告有所區別。一審採納了辯護人的上述意見,以強姦罪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郭蓮輝律師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不構成搶劫罪的辯護意見也得到了採納,未認定張某某還犯有搶劫罪。一審判決後,同案的其他二名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不服,抗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經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發回重審,在發回重審的同時,致函贛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指令對張某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贛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省高院人民法院命令,重新開庭,判處張某某犯強姦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某某不服提起抗訴。郭蓮輝律師帶上全部的案卷材料上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匯報此案,郭蓮輝律師的意見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院電話指示江西省高院,對張某某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觀後效。在發回重審的抗訴審中,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改判張某某犯強姦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觀後效。郭蓮輝律師的辯護及認真負責的敬業精神,救下了一條生命。
郭蓮輝律師在擔任辯護的另一起故意殺人案中,在會見犯罪嫌疑人侯某某時,侯否認使用了鼠藥殺害了彭某某,辯稱自己是無辜的,是屈打成招的。稱自己報案後就被扣押在刑偵大隊四天四夜,遭受輪翻訊問和毒打,並當著刑偵大隊陪同會見的幹警的面,脫去衣褲,確見大腿兩側留有塊狀青紫傷痕,面積大約14X16cm。鑒此,郭蓮輝律師於次日向某縣公安局寫出《關於請求對犯罪娣嫌疑人侯某某進行驗傷的報告》。在審查起訴階段,郭蓮輝律師向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遞交了一份彭某某1996年8月9日的住院記錄,證明彭某某有自購鼠藥自殺被搶救的情況。鑒此、郭蓮輝律師認為認定侯某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殺死彭某某證據不足、不能認定。侯某某在刑訊逼供下雖然承認了是自己投放了鼠藥毒死了彭某某,但一被關進看守所後就叫冤翻供。郭蓮輝律師認為認供的供詞來源不合法,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公安機關又未收集到有力的證據證明侯某某用鼠藥毒死了彭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一直向檢察機關表明上述意見,認為本案證據不足、罪名難以成立,應執行疑罪從無的原則。最終檢察機關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侯某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釋放了侯某某。郭蓮輝律師的辯護有效地維護了侯某某的人身權利。
榮譽
《贛南日報》曾對郭蓮輝律師辦理的經典刑事案件進行了報導,2001被推薦參選“全省辦理大案要案先進個人”。郭蓮輝律師在刑事案件辦案技巧及理論研究方面的造詣為各界公認。
刑法與民法並重,是郭蓮輝律師的一大特色。除了在刑事案件上苦心鑽研外,在民法方面他也學有所長,擁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原江西省交通廳副廳長劉某某慕名前來贛州聘請郭律師為自己的名譽權打官司,並最終獲勝,留下了一段“身正不怕影子斜,慕名千里聘律師”的佳話。該經典案件被《律師與法制》、《江西法制報》等十餘家報刊詳細報導,中央電視台、江西電視台、贛州電視台曾多次報導過他承辦的案例。
辦案認真負責,工作兢兢業業,庭審辯論咄咄逼人、虎虎生威,是郭蓮輝律師的真實寫照。他願在有生之年,盡已所學,做百姓的“護法尖兵、維權先鋒”。郭蓮輝律師被授予贛州市優秀辯護人、江西省優秀辯護人稱號,榮獲江西省首屆訴辯對抗賽團體二等獎,被收錄《中國專家人名辭典》第十三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