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華(湖北荊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團伙)

郭華,湖北荊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團伙。

2018年9月21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郭華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犯罪經歷

2002年6月,郭華刑滿釋放後,長期在荊門市城區從事地下賭博活動,並以請客、發“紅錢”等手段將王彥峰、周學榮、徐海波等人籠絡至身邊,以黑護賭,高息放貸,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斷發展、壯大。至2016年10月,該組織長期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暴力控制欺壓良善,入股借債盤剝企業,先後實施52起違法犯罪活動,涉案金額逾2億元。其中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3起,聚眾鬥毆罪3起,開設賭場罪7起,賭博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枝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尋釁滋事罪11起,非法拘禁罪12起,行賄罪,非法侵入住宅罪4起,另有違法行為14起,造成人身傷害23人。
2017年10月17日,京山市公安局將郭華等29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移送京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快審快結,建立涉黑涉惡案件受理綠色通道。在3天內全部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提審完畢,3周內製作完成所有個案及黑案的審查報告,1個月內將郭某等29人重大涉黑案訴至京山市法院。2018年2月8日,京山市法院對29名被告人依法公開判決。其中被告人郭華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數罪併罰並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楊玉琴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2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三個月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依法判決

2018年9月21日,由京山市檢察院起訴的郭華等2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判決郭華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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