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相林強搶興販婦女案,此案發生於清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相林強搶興販婦女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郭相林
- 出處:《刑案匯覽》卷八
案件詳情,案件審理,
案件詳情
蕭氏最初許配段西岑之子段大為妻,過門童養後段西岑把蕭氏賣給興販馮五,馮五又將蕭氏轉賣給劉百湖為妾,劉百湖死後,其妻將蕭氏賣給楊傑為妻。郭相林、張國泰因家貧,聽從李六慫恿,想將蕭氏搶賣。李六等踹門進屋,楊傑逃走,蕭氏懷抱幼子,被李六等持刀威逼拉至李百魁家。
案件審理
案發後,案犯郭相林、張國泰被緝獲,李六逃逸。山東省審理此案認為,蕭氏經段西岑、馮五等多次輾轉販賣,是其甘心被賣,不顧名節,不能和良家婦女並論;蕭氏幼女是她自己抱去的,並非罪犯一併搶奪,故應按“伙搶犯姦婦女”罪論處。山東巡撫將案犯郭相林、張國泰依照“搶奪曾經犯姦婦女,已成為從幫搶例”處以流刑。郭相林請求留養。山東司覆核此案,指出,該婦女既甘心被賣,已屬失身,應按“搶奪興販婦女”處置罪犯。山東司把此案和二個咨請部示的成案相較,認為山東巡撫對本案的處理與該省以前兩個咨請部示的成案相符,“似可照復”,郭相林請求留養,符合留養條件,“亦可準其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