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清,男,漢族,1948年8月出生,甘肅皋蘭人,省委黨校大專學歷,中共黨員。曾任甘肅省白銀市政協主席。
2017年11月30日,白銀市政協委員會原主席郭德清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七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德清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甘肅皋蘭
- 出生日期:1948年8月
- 職業:白銀市政協原主席
- 畢業院校:甘肅省委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立案偵查,審查起訴,開庭審理,依法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白銀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白銀市政協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7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白銀市政協原主席郭德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5年5月29日,經甘肅省委同意,甘肅省紀委對白銀市政協原主席郭德清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郭德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郭德清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郭德清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6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甘肅省白銀市政協原主席郭德清(正廳級)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審查起訴
2015年10月14日,甘肅省白銀市政協原主席郭德清(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甘肅省隴南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審查起訴。
開庭審理
2016年1月21日,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甘肅白銀市政協原主席郭德清涉嫌受賄一案。該案將擇期宣判。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德清在擔任永登縣委書記、白銀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12名請託人所送現金總計333萬元。郭德清退休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5名請託人所送錢物,總計1137.751萬元,以上合計1470.751萬元。
郭德清在法庭上對指控罪行供認不諱,在最後陳述中表示願意接受法律的審判。
依法宣判
2017年11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布了原政協白銀市委員會主席郭德清職務犯罪案終審裁定:郭德清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七十萬元。
經查,郭德清在擔任永登縣縣委書記、白銀市政法委書記、政協白銀市委員會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黃某等12名請託人所送現金總計人民幣333萬元。
郭德清退休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收受馬某某等5名請託人所送錢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37.751萬元。
其中,2011年5月21日,蘭州海洋石油公司董事長李某(另案處理)因涉嫌生產偽劣產品罪、貸款詐欺罪被逮捕。李某羈押期間委託中國人保財險蘭州慶陽路服務部經理米某(另案處理)幫助其管理公司。同年7月1日,李某之子李乙(另案處理)為給李某辦理取保候審四處找關係,後米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郭德清之婿趙某。米某和李乙向趙某說明情況並提出請其岳父郭德清幫忙給李某辦理取保候審。趙某將此事告知郭德清後,對方表示願意幫忙但需200萬元。之後,經過一番運作,同年11月30日李某被順利取保候審。2012年春節過後,郭德清在蘭州雁寧西路車中非法收受李乙通過米某所送現金50萬元。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郭德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3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其離職後,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837.75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趙某作為被告人郭德清身邊關係密切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幫助具有影響力的郭德清實現對請託人財物的索取和收受,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據此,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一審以被告人郭德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七十萬元。以被告人趙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並處罰金十萬元。依法繼續追繳被告人郭德清的犯罪所得868萬元(含已退還的2萬元),對其名下在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秋長高嶺村東方新城102幢別墅一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後,郭德清不服提起抗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抗訴人郭德清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及原審被告人趙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故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