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烈

郭元烈

郭元烈,三門峽靈寶市農民,2006年因為“生活費不夠”,收了鎮政府5000元現金,3天后,又按對方要求打了張借條。時隔4個月,郭元烈因“涉嫌挪用資金”被靈寶警方刑拘,2009年因“敲詐勒索”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元烈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三門峽靈寶市
被抓入獄,提起抗訴,律師意見,

被抓入獄

2006年4月7日早上,身為村民組長的郭元烈,帶著18位村民來到北京,準備反映村幹部及村務問題。大王鎮黨委書記黃松濤等人趕了過來,勸他們先回賓館,等靈寶市領導前來解決問題。
郭元烈說,他告訴黃松濤,有人家裡還有事兒,他們帶的錢也快花完了,不能再等。黃松濤當場讓副書記李某給他5000元現金,解決19人在京的吃住問題。時隔3天,在李某的要求下,郭元烈給他打了一張5000元的借條。
2009年3月10日,靈寶市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郭元烈有期徒刑一年。
判決書稱,郭元烈以不給2萬元就將事態鬧大等相要挾,敲詐大王鎮政府5000元後才帶領村民回旅館。
公訴機關羅列的證據中,那張5000元借條成為郭元烈敲詐勒索的“罪證”。
“那是借給我們的生活費,我當場交給了村組會計張松林,錢大家都花了。再說,我還打有借條呢!我也沒說要2萬元。”郭元烈說。
靈寶市法院的判決書上,提到郭元烈“因涉嫌挪用資金於200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詐勒索罪於2006年9月21日被逮捕”。
郭元烈說,2006年4月他赴京回來後,發現村務問題並未得到公正處理,便又到北京找央視記者反映。之後,靈寶警方就開始對他在網上通緝,“肯定是想通過這個辦法,阻止我給記者反映情況。”
“審查了幾個月,發現我不構成挪用資金罪,他們只好弄個新的罪名。”郭元烈說,“敲詐勒索”就這樣落到了他的頭上。

提起抗訴

郭元烈不服一審判決,向靈寶市法院申請再審。
“打有借條,我和政府應該是借貸關係,怎么能是刑事案件呢?”再審法庭上,已刑滿釋放的郭元烈再次力爭,要求改判自己無罪。而之後的法院裁定書,結果並無變化。
郭元烈又提出抗訴。三門峽中院認定靈寶市法院的裁定部分事實不清,予以撤銷,並發回重審。
第三次審理結果又一次讓郭元烈失望:靈寶市法院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靈寶市法院辦案法官史惠霞說,郭元烈反映的問題,市里也解決了,但問題沒有他反映的那么大。郭元烈不滿意處理結果,多次去北京,案發那次,郭元烈威脅鎮幹部,不拿2萬元就在北京不走,要將事情鬧大,鎮幹部給了5000元後郭元烈他們才走。這是公款沒法上賬,鎮幹部就讓他打了個借條。
“不管那5000元錢是不是借的,郭元烈說不給錢就將事情鬧大,這就是要挾。”史惠霞說,正是因為上述原因,才認定郭元烈構成敲詐勒索罪。
郭元烈堅持認為,這是政府利用公權力對他“選擇性執法”。
重王村3組村民張占元回憶,黃松濤勸阻郭元烈舉報村務問題時,會計張松林說帶的錢快花完了,在北京待不下去了,這時有村民起鬨說要2萬元,還有人說要3萬元。
“黃松濤提出給郭元烈5000元,讓他先安排村民吃住。”張占元說,當時他們帶的幾千元錢快花完了,如果再在北京等領導,確實不夠花了。
村民張鐵蛋、張廣民證實,郭元烈並未提出要2萬元,拿到鎮幹部給的5000元錢後,當場交給了會計張松林,用於大家在北京的開支。
在一份證明中,重王村村支書張玉華提到,有人喊“要我們回去說事兒,拿2萬元錢”,黃松濤說“要錢就好說”,就直接與郭元烈商議,提出先給5000元,大家回賓館說事兒。人群中有人喊“不行,太少”“必須拿2萬元”等,最後郭元烈說“給黃書記個面子,先接5000元說事兒”。
這份證明中,張玉華稱,“起訴書上說我本人證明郭元烈說不給2萬元錢就將事情鬧大……本人沒說過這樣的證詞。”
黃松濤在給公安機關的一份證明中說,“重王村4組張××要政府拿出兩萬元,否則堅決(到國家信訪局)登記,後與郭元烈協商,郭提出最少拿出5000元,否則不回去。”而最終被控以“敲詐勒索”的,是郭元烈。

律師意見

2013年1月,郭元烈向省高院遞交申訴書,希望重新審理本案。
在此之前,郭元烈向三門峽中院提出抗訴,但終審被裁定駁回。2012年5月31日,三門峽中院又駁回其申訴。
天之權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律師張少春認為,郭元烈的“敲詐勒索”罪名不應成立,疑點頗多,本案應重新審理。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就本案而言,郭元烈既不存在個人非法占有目的,也未威脅或要挾,頂多只是提出要“信訪”,但國務院信訪條例明確指出信訪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合法合理,所以就不存在要挾一說。
再者,政府對於郭元烈而言,處於絕對的強勢地位,即使郭元烈做出違法行為,政府也完全可以依法處理,沒必要恐懼。
況且,本案中,郭元烈給鄉政府人員寫有“借條”,說明以後要還,這屬於經濟糾紛,不管從主觀動機還是客觀事實分析,都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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