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不履行

部分不履行也稱為不完全履行,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義務,但沒有完全按照債中規定的條件(除了時間)來履行。如標的物質量有缺陷、數量不足、履行地點方式不契約定等。部分不履行發生後,除了不可抗力情形下債務人無須承擔責任外,債權人可根據不同情形要求債務人承擔不同的責任。

若因此造成遲延履行的,按遲延履行規定處理。若部分不履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賠償。若部分不履行導致債權人接受履行已無實際意義,或債務人在採取補救措施後仍不能符合債的要求的,債權人有權終止債的關係,並有權要求債務人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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