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維訥

郝維訥(1623—1683),字敏公,一字端甫,直隸霸州人,順治四年進士,歷任刑部主事、刑部郎中、通政司右參議、大理寺卿、戶部侍郎、吏部侍郎、都察院左都御史、工部尚書、刑部尚書、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吏部尚書等職。康熙二十二年卒,謚恭定。《清史稿》有傳。《清史稿》所載之郝維訥、郝惟訥,實為一人,地方志亦載其名為郝惟訥。

基本介紹

  • 字號:字敏公
  • 所處時代:清
  • 出生時間:1623
  • 去世時間:1683
人物簡介,生平概略,佚事輯錄,

人物簡介

據《四庫全書總目》記載,郝維訥有《郝恭定集》五卷傳世,此集收都察院奏疏八篇、刑部奏疏四篇、禮部奏疏一篇、戶部奏疏九篇、吏部奏疏六篇。其中《禮部請行釋奠疏》、《戶部稅銀款目疏》,皆注“疏存部案”字。蓋當時同官公議,而維具草,故仍刻之私集也。

生平概略

郝維訥,字敏公,直隸霸州人。順治四年進士,授刑部主事,再遷郎中。七年,出為福建督糧道僉事。師下漳南,糧運多阻,維訥督米二萬石浮海達泉州以濟軍。巨盜張自盛犯延、卲,徙維訥權延建卲道,設方略,用間散其黨,自盛就擒。尋署按察使,謝苞苴,絕羨耗。舉卓異,復用孫承澤、成克鞏薦。十一年,召授通政司右參議。累遷大理寺卿。十三年,擢戶部侍郎,調吏部。十六年,丁父憂。服闋,起戶部侍郎,復調吏部。
康熙三年,內閣李霨、戶部尚書寶坻杜立德、吏部侍郎霸州郝維訥、閣學海豐王清等四人同典會試。四年春正月,擢左都御史。維訥以開國二十餘年,南徼初定,民困未蘇,疏言:“天下大弊在民窮財盡,連年川、湖、閩、廣、雲、貴無不增兵增餉,本省不支,他省協濟。臣觀川、湖等省尚多曠土,若選綠旗及降兵精銳者隸之營伍,給以牛種,所在屯田,則供應減而協濟可以永除,閭里無追呼之困。”又疏言:“巡按既裁,地方巡視責歸督撫。督撫任重事繁,出巡動逾旬月,恐誤公務,況騎從眾多,經過滋擾。至屬官貪廉,閭閻疾苦,咨訪耳目,仍寄司道。請嗣後事關重大者,仍親身巡察,餘概停止。”又疏言:“山西、山東等省偏旱,發帑賑濟,聖恩至為優渥,特窮鄉僻壤恐難遍及,惟蠲免錢糧,率土均沾實惠。但田有田賦,丁有丁差,前者被災地方,例多免糧不免丁;其有丁無田者,反不得與有田之戶同沾恩澤。請丁銀均如田糧分數蠲免。”又疏言:“貪吏罪至死者,遇赦免死,並免交吏部議處。此曹饕餮狼藉,未可令其復玷名器,貽害地方。雖新例赴部另補,貪殘所至,播虐惟均。請敕部定議,凡贓款審實者,遇赦免罪,仍當奪官。庶官箴可肅,民害可除。”皆下部議行。
郝維訥
康熙五年六月,遷工部尚書;九月,調刑部尚書。七年八月,改禮部尚書。八年四月,調戶部尚書。疏請停督撫勘災,申禁圈取民地,並得旨允行。十一年二月,調吏部尚書。時兵興開捐納,正途日壅,維訥為斟酌資格,按缺分選,銓法稱平。十八年,給事中姚締虞請寬免科道風聞言事之禁,下廷臣議,維訥謂:“言官奏事,原不禁其風聞。但風聞奏參審問全虛者,例有處分,否則慮有藉風聞挾私報怨者,請仍照定例行。”從之。
郝維訥領吏、戶二部最久,法制多經裁定。凡事持大體,遇會議、會推、朝審,委曲斟酌,期於至當。敷奏條暢,所見與眾偶有同異,開陳端緒,不留隱情,上深重之,往往從其言。十九年,遭母憂。服闋,詣京師,未補官,卒,謚恭定。

佚事輯錄

郝維訥之父為郝傑,明崇禎年間進士。清初累官至戶部侍郎。
郝維任刑部尚書時,戶部尚書蘇納海、直隸總督朱昌祚、保定巡撫王登聯三人因奏請廢止圈地而獲罪,押於刑部,他當時正在病中,聞之便急去刑部,力陳三人為民請命,應當從輕處理。雖然當時鰲拜專權,矯旨殺了蘇納海、朱昌祚、王登連,然士論此事,多以郝維訥之言為公正。
古代中央官吏有六部九卿之說,六部即吏部、戶部、兵部、刑部、工部、禮部,長官均為尚書。六部尚書再加通政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稱九卿。而在六部九卿當中,郝維訥在順治、康熙兩朝曾經先後擔任過通政司右參議、大理寺卿、左都御史、工部尚書、刑部尚書、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吏部尚書等職,故後人謂其受知兩朝,仕宦近四十載,六部歷其五,九卿歷其八。
郝維訥卒後,康熙皇帝為他敕賜碑文,稱他“器量寬和,操守端潔”。現霸州郝青口村郝氏祖塋仍存有《勅賜吏部尚書謚恭定郝惟訥碑》、《誥授光祿大夫吏部尚書郝惟訥神道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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