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林傑

郝林傑,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

2015年1月8日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郝林傑因貪污、受賄近百萬元,被河南省高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零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99萬元。

基本介紹

人物經歷,調查結果,一審結果,二審結果,

人物經歷

郝林傑出生於1956年,2004年至2011年先後擔任鶴煤集團黨委副書記、鶴壁煤電公司總經理和河南煤化副總經理。2012年3月1日,因涉嫌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調查結果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郝林傑在鄭州正道花園商廈、鄭州環球之旅酒店及北京燕京飯店、華都飯店多次虛開發票,在鶴壁煤電股份公司財務部門報銷,總計報銷136094元,用於個人及家庭使用。
2008年元月,郝林傑以年底走訪領導為名,讓鶴壁煤電公司有關人員以獎金名義多造40萬元,交給妻子谷某保管,供個人占有使用。
2004年至2008年,郝林傑分別收受禹州振興煤礦持有人弋某某現金30萬元、原鶴煤集團九礦總工程師謝某某現金7萬元、原鶴壁煤電三礦礦長徐某現金5萬元、原鶴煤集團九礦礦長付某某現金2萬元,並利用職務便利分別為四人在煤礦資源整合工作或個人進步等方面給予關照。

一審結果

2014年8月14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郝林傑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郝林傑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53.6萬餘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5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4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4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零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99萬元;被告人郝林傑犯罪所得予以繼續追繳,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後,郝林傑提出抗訴。2015年1月,經河南省高院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二審結果

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河南煤化”)原副總經理郝林傑因貪污、受賄近百萬元,2015年1與8日被河南省高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零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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