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計紅

郎計紅

郎計紅,河南輝縣鄧城村村民。2009年11月3日,因搶包被抓,9個月後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2000元。審訊中郎計紅交代,妻子身患尿毒症需要300元做透析,而自己到處借錢碰壁後實在沒有其他辦法。針對郎計紅獲緩刑的判決,有觀點稱為病重妻子想盡辦法籌錢值得肯定,但不能因此在法律面前講人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郎計紅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性別:男
案情簡介,搶錢經過,被判緩刑,村民評價,網友熱議,媒體評論,司法評價,

案情簡介

郎計紅系河南省輝縣市吳村鎮鄧城村農民,他的妻子患了尿毒症後長期做透析治療,每次需要近300元,每隔三四天就得做一次,否則間隔時間一長就會危及生命,並且每十次還需要花上千元換一次血液透析器,家裡為給其治病已經舉債十餘萬元。郎計紅的母親已經去世,父親患嚴重關節炎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小兒子患有先天性斜視也無錢醫治,而全家的經濟來源除了幾畝地外,就是靠他每天出去買賣木材,月收入才千把塊錢。
情與法的度量衡情與法的度量衡
2009年11月3日上午,借債無門的郎計紅趁中國人壽輝縣分公司工作人員不備,搶走內裝2萬元的提包。郎計紅將4200元還給債主,其餘15800元藏進家中衣櫃。當天下午,警察抓獲郎計紅,郎計紅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交出藏匿款項並交代其餘款項的去處。
2010年1月14日,郎計紅涉嫌搶奪案在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經合議庭合議後,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郎計紅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2000元。判決宣判後,郎計紅表示不抗訴。

搶錢經過

為救命錢鋌而走險
坐在“呼啦啦”響的破舊吊扇下,這個黑瘦且身材不高的農村漢子向記者回憶了至今感覺“暈乎乎”的經歷。
2009年11月2日下午,郎計紅在村北頭的馬路邊搭上了從吳村鎮開往輝縣市城區的班車。這次進城,他計畫去找一個朋友借錢,因為再過兩天妻子又要到醫院做透析了,需要將近300元。之前,他已經踏進6個家庭的門檻去借錢,可一分錢都沒有借到。
當天下午趕到輝縣市城區,郎計紅連朋友的人影兒都沒見到。晚上,他掏了10元錢在城區一家小旅館住下,第二天一大早,他見到了那位朋友,可沒有借到錢。
“我覺得沒借到錢就沒辦法回家,我老婆還等著這些錢救命呢,看見她犯病時痛苦的樣子我比死還難受。”郎計紅說。這時,困頓之中的他頭腦中冒出了一個讓他至今想起來都感覺“後怕”的念頭——搶錢。
郎計紅起早貪黑,用以支撐妻子的透析費。郎計紅起早貪黑,用以支撐妻子的透析費。
由於經常到位於輝縣市九山路上的中國人壽輝縣分公司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報銷妻子的醫藥費,郎計紅知道每天上午,公司的工作人員都會從二樓的財務室領錢到一樓的大廳做報銷款用。於是,他計畫在這裡實施搶奪計畫。
2009年11月3日8時許,等候在中國人壽輝縣分公司一樓樓梯口的郎計紅,一把從正提著錢款下樓的劉某的手裡搶過提包,奪路而逃。
他跑到一個背街的胡同內,將提包打開,取出包里的兩萬元錢,然後將提包扔到了牆的另一側。
隨後,他搭上了開往吳村鎮的班車。下車後,他先還了本村王某的2000元和焦作市方莊鎮侯某2200元的借款,因為當時“臨近年關,上門要債的人太多了”。
回到家後,他沒有向家人提起搶錢的事情。將剩餘的15800元錢藏進了衣櫃後,躺在了床上。
當天下午兩點多,警車停到了郎計紅的家門口。“看見警察一來我就知道什麼事情了”,郎計紅將藏在柜子中還沒有焐熱的錢交給了警方並交代了其餘款項的去處。隨即,郎計紅被警方帶走。

被判緩刑

2009年11月3日,郎計紅因搶包被輝縣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審訊中郎計紅交代,搶包是因為自己身患尿毒症的妻子施新紅需要繼續到醫院做透析,而自己到處借錢碰壁,“實在沒有辦法了”,才有了搶包念頭的。2010年1月14日,輝縣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根據《刑法》對搶奪罪的量刑以及被告人搶奪的金額,應該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法庭當庭宣判的判決結果是:被告人郎計紅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2000元。
對此判決結果,有觀點稱,為病重的妻子想盡辦法籌錢是值得肯定的,但不能因此就在法律面前講人情。但法庭認為,對郎計紅的判決體現了《刑法》“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原則。

村民評價

“計紅是個老老實實的勤快人”
孫國明是鄧城村的村主任,當天警方來村里抓捕郎計紅之前曾和他通過電話。“我不敢相信這個事情是真的,還想讓警方再核實核實,計紅平時在村里表現不錯,是個老老實實的勤快人。”孫國明說。
採訪中,鄧城村的很多村民也稱:“計紅不是那種為非作歹的人,平時可老實了,出這樣的事兒,是因為他的生活壓力實在太大了。”
“俺這個孩兒可能幹了,老是不停地乾,我常和他說,孩兒啊咱慢慢乾,沒有過不去的火焰山,可他的壓力實在太大了,不知道怎么搞的就乾出這么一個事。”郎計紅的嬸嬸說。
這是一個不幸的家庭,遭遇了接二連三的“火焰山”,而郎計紅是這個家庭唯一的頂樑柱。
幾年前,郎計紅的父親患上嚴重的關節炎基本喪失勞動能力,2004年出生的兒子患有先天性斜視。2006年5月,郎計紅的母親因心肌梗死去世,掏空了家裡僅有的兩萬多元儲蓄,還欠下了四五千塊錢的外債。
郎計紅的妻子接過幾位法官的捐款郎計紅的妻子接過幾位法官的捐款
正是在這一年的冬天,郎計紅的妻子施新紅開始出現間斷式的不舒服,到附近的小醫院看,醫生說是“貧血,補補身子就好了”,可吃了很多藥但仍不見好轉。
過完年後,郎計紅決定帶妻子到新鄉市的大醫院看看病。到新鄉市中州鋁廠職工醫院(以下簡稱“新鄉中鋁醫院”)化驗後,郎計紅被告知妻子得的是腎衰性尿毒症,要想徹底根治,只有換腎。
對普通的農村家庭來說,數十萬元的換腎費用是無力承擔的。郎計紅不得不打消為妻子換腎的念頭,選擇保守療法,從2007年3月開始,他每隔幾日就帶著妻子到新鄉中鋁醫院透析一次。
施新紅做透析,每次需要近300元,每隔三四天就需要做一次,否則間隔時間一長就會危及生命,並且每十次還需要花上千元換一次血液透析器。
沒錢就不能透析,不透析施新紅就會發病難受。無休止的透析就像無底洞般吞噬著這個家庭的每一點收入。
郎計紅拚命地幹活掙錢,但微薄的收入還是不夠透析花費。不得已,他只有向親戚朋友借錢,“幾乎是挨家挨戶地借,所有的親戚朋友都借遍了。”郎計紅說。
從發現施新紅患有尿毒症到郎計紅實施搶奪前,這個家庭已花費了十五六萬元的醫療費,其中的大部分都是郎計紅到處借來的,“最後都不好意思再向別人開口借錢了”。案發前,已經沒有人願意再借給他錢,“我真是沒有一點兒辦法了”。
“為了她我任何事兒都可以做出來”
“為了她我任何事兒都可以做出來,吃再大的苦我也不會說什麼,只要能把她的病治好,只要能讓她舒服一天、好受一點,我付出啥代價都願意。”郎計紅說。
郎計紅和妻子是國中同學,並且是同班同桌,“我倆感情可好了,結婚也是自談的。”結婚證上的施新紅正值青春年華、貌美秀氣,可如今飽受尿毒症折磨的她臉色暗黃,看起來要比32歲的實際年齡要大很多。
“你根本想像不到她犯病時有多難受,被毒素壓迫著上不來一點氣兒,看著真是讓人心疼。”郎計紅說。
施新紅有時會在深夜犯病,眼看著撐不到天亮了,郎計紅就趕緊騎著機車拉著妻子到70多里地外的新鄉市區做透析。害怕虛弱的妻子從車上掉下來,郎計紅就用一根繩子將自己和妻子綁在一起。到了以後給醫生打電話,醫生說晚上不加班,“我就給那個醫生說好話,都不知道跪在地上給她磕過多少次頭了。”
郎計紅的真誠感動了這位醫生,不管多晚,只要郎計紅一打電話,這位醫生就起床給施新紅做透析,並且免掉了本應收取的50元加班費。
庭審結束時,施新紅拉著丈夫說的第一句話是:“你咋恁傻呢,去乾犯法的事兒,家裡有錢就看病,沒錢就先撐著,能撐多久就撐多久。”
“我知道,他這都是為了我做的傻事。”採訪中,施新紅說。
出村的路上,郎計紅給記者講述了一個當地不久前發生的事情:離我們村有十幾里的一個村,有一家的情況和我家一模一樣,他媳婦也是得了尿毒症,你猜那個男人是咋辦的?一天晚上他偷偷給媳婦寫了一封信,信上說,我顧不了你了,以後生活你自己過算了,然後那個男人就走了,他媳婦沒過3個月就死了。
“要我說,那男人太沒良心了。不管把我弄到哪一步,就算把我累死了,我也不可能讓俺老婆受罪。”郎計紅說。

網友熱議

近日一個在新浪網進行的關於“你如何看丈夫為救病妻搶劫2萬元獲緩刑?”的調查顯示:在七千多個參與者中,近七成人贊成該判決,認為法不外乎情,法外開恩情有可原;但也有25%的人表示質疑,他們擔心“判決結果不利於懲治犯罪,缺乏法律嚴肅性”。
事實上,這起頗具爭議的判決留給大家很多思考:“無奈犯罪”能否法外開恩?人性化判決是否突破了法律底線?如此判決會有怎樣的社會效應?如何完善我們的社會救助機制來幫助那些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家庭?
網友“星願hgr”說:搶肯定是錯了,不過為了救自己的愛人,心情可以理解。
“一個正直的法官在量刑時應考慮犯罪原因、客觀因素、人性因素、道德因素。因為犯罪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社會現象,實施犯罪的有窮凶極惡之徒,也有因一念之差犯罪的。這個案件,法官把人性化判決和不違反法律這兩點結合得比較好。”另一網友這樣分析道。
網友“馬滌明”則從社會現實的層面來看待這件事。他說,這個判決可能在法律上是經不起推敲的,但這個結局卻是令人欣慰的。因為面對“一部分人可以輕輕鬆鬆地負擔一切生活開銷,包括看病,而另一些人卻可能窮盡所有都看不起病,我們總不能只談原則和理論,而無視現實中的不平等、不公平”。
他舉了個國外的例子:1935年,紐約市長拉古迪亞在偷麵包餵養孫子的窮苦老太太面臨法庭10天拘役或10美元罰款處罰時說:“現在,請每個人另交50美分的罰金,這是我們為我們的冷漠所付的費用,以處罰我們生活在一個要老祖母去偷麵包來餵養孫子的城市與社區。”“馬滌明”認為,從某個角度來說,“輕判未嘗不是國家因為沒有給公民應有的基本醫療福利而不得不作出的‘國家賠償’”。
那么,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窮困能不能成為輕判的理由呢?
網友“靜夜思”對此持否定態度,“法律是嚴肅的,犯罪就是犯罪,怎能輕判?每個人犯罪都有他自己的理由,難道都要輕判?”
網友“楊金溪”也擔心此舉會有不好的“示範效應”。他說,家庭困難不是犯罪的理由,家庭困難更不是可以“頂罪”的砝碼。現實生活中,社會上實施搶劫行為的罪犯,迫於無奈者,恐怕不僅僅是村民郎計紅。對村民郎計紅法外開恩,是向社會釋放了一個很不好的信號:只要因為家庭困難,迫於無奈,就可以到大街上搶劫。
當然,有更多網友通過關注這場情與法的較量,開始反思我們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救濟機制所存在的漏洞。網友“鄭文”說,因為妻子患重病,無支付能力的丈夫將“搶劫救妻”當成了寄託生活希望的一根稻草,這種希望沒有來自對社會救助制度的期待,不能不說是社會之痛。“因此,全力完善高覆蓋率的、有力的社會救助保障機制刻不容緩。”
網友“鄭文”認為,在完善社會救助機制的同時,還“應該建立快速的反應制度,例如在醫院建立大病救助信息系統,凡是低收入民眾的大病救治,醫院方應向民政部門及時反饋,避免患者來回奔波之苦。與此同時,消除救助制度的地域分割,實現‘全國通’的保障格局,或許才能發揮此項惠民政策的最大社會功能”。
網友“易艷剛”說,像郎計紅這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家庭在當前並不在少數。他們的一幕幕悲情故事,呼喚著公民大病救助機制早日建立。不過,這一保障性機制的建立,並非一朝一夕就能實現,一切都有賴於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共同發力。

媒體評論

對於“搶包救妻”事件,輿論存在爭議,但細細分析一下事件發生的深層原因,我們不難發現“搶包救妻”的發生絕非事出偶然,它反襯出了時下醫療救助制度實施中存在的短板。試想,如果郎計紅及其妻子能及時獲得醫療救助,“搶包救妻”的悲劇還會發生嗎?“搶包救妻”事件,至少讓我們看到現實中醫療救助制度的不暢。
首先,貧困群體醫療救助的體系尚未全面落到實處。其實在醫療費用出現問題時,貧困群體醫療救助體系能夠及時發揮救助作用,解決的遠遠不只是簡單的治病救人的問題,還會對社會和諧起到極大促進的作用。
其次,公眾對醫療救助的基本程式缺乏了解,制約了制度的推行。對於如何才能獲得醫療救助,現實中公眾對其缺乏了解也是影響醫療救助推行的重要原因。雖然有關部門對此有詳細的制度規定,但因為前期宣傳不足和公眾缺乏了解渠道等原因,使得制度執行者和獲益者無法對接。
最後,醫療機構在醫療救助告知方面應發揮積極作用。醫院不僅是救死扶傷的場所,更應當在醫療知識及醫療保障與救助宣傳上發揮積極作用。作為與患者零距離接觸的場所,無論從時間上還是空間上講,醫療機構都便於相關政策的宣傳和推行,這也是其職責所在。特別是在公眾普遍缺乏對醫療救助體系了解的當下,醫院更應當積極介紹有關政策,發揮患者醫療政策的嚮導作用。

司法評價

一、本案判處的三年有期徒刑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權衡各種量刑情節,可以接受。
郎計紅搶奪的2萬元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標準內,根據《刑法》第267條第1款和第99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犯罪最低刑罰是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
本案依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120條的規定,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三年,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考慮到郎計紅較為特殊的犯罪動機和起因、犯罪前一貫表現良好、犯罪後積極退贓、認罪態度好和確有悔罪表現等情節,以及公訴人也建議法庭對其輕判,本案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屬於從輕處罰,可以接受。
二、本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五年,均在法律授予法官的裁量權力範圍內,權衡各種量刑情節,可以接受。
1、本案判處的三年有期徒刑自判決宣告之日起,已由法定刑成為宣告刑。
所謂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則及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則性規範對各種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刑種與刑度(刑罰的幅度) 。而在我國理論中,和法定刑相對的概念是宣告刑。宣告刑必須以法定刑為依據,是法官對具體犯罪判決宣告的應當執行的刑罰,只能是特定的刑種或者是某個確定的刑度。法定刑為立法機關所規定,宣告刑為司法機關所確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27條關於量刑步驟的規定描述了法定刑與宣告刑的適用關係:“量刑應當依據下列步驟:
(一)根據所犯罪行和情節選擇相應的法定刑;
(二)確定量刑基準;
(三) 根據案件事實,提取量刑要素;
(四)根據量刑要素的比例,依照量刑規則,確定最終的宣告刑。”
郎計紅搶奪2萬元既然屬於“數額巨大”,自然應當適用《刑法》第267條第1款“數額巨大”的規定,而不適用同款“數額較大”的規定。所以,本案判處有期徒刑的三年是適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三年,而不是適用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三年。但是,法院選擇與宣告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之時,立法上不特定刑種和刑度的法定刑已經由司法裁判作成特定刑種和刑度的宣告刑,立法上可供選擇的法定刑已經由司法裁判作成唯一排他的宣告刑。
2、本案宣告緩刑是對宣告刑的合法運用。
(1)緩刑是“宣告”的,不是“判處”的。
有媒體報導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不是嚴謹的用法,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緩刑應當“宣告”,而非“判處”。較為嚴謹的用法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五年(緩刑考驗期限自…起計算至…)…”
(2)本案宣告緩刑是對三年有期徒刑的宣告刑而言,不是對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而言。
有觀點認為本案不能適用緩刑。理由是本案判處有期徒刑的三年是適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三年,而不是適用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三年,歸根結底仍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不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因此,在嚴格意義上不適用《刑法》第72條第1款的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這種觀點沒有分清適用緩刑的對象。
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的判決宣告之時起,立法上的法定刑就經過審判由司法裁判將其轉成宣告刑,立法上可供選擇的法定刑對司法上唯一排他的宣告刑接下來的再運用和同時運用已無約束力。既然根據《刑法》第99條的規定,三年有期徒刑可以解釋符合《刑法》第72條第1款的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那么在三年有期徒刑被宣告成為宣告刑之時,對該宣告刑接著或同時適用《刑法》第72條第1款的規定宣告緩刑順理成章,刑事判決的相關表述也都是先判處有期徒刑若干期限然後才“接著”(也可稱“同時”)宣告緩刑。
(3)本案判決無須也不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有觀點認為本案判決適用緩刑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6]理由是《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種觀點沒有辨明緩刑的法律性質。
緩刑不是法定刑,也不是獨立的刑種,它只是刑罰具體套用的一種方式,它以判處刑罰為適用前提,自身並非在法定刑以下判處的刑罰,不能因其而適用《刑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法定刑是按照刑法總則的規定,根據具體犯罪的危害程度,在刑法分則及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則性規範對各種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刑種與刑度。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種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四種附加刑。在《刑法》中,作為法定刑基礎的上述刑種均規定在第三章“刑罰”,而“緩刑”作為獨立一節規定在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可見緩刑與法定刑的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兩者的關係也並非“緩刑是法定刑以下判處的刑罰”如此簡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也曾予以解釋:減輕處罰是指“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裡所說的“法定刑”是指根據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應當分別適用的刑法(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和“補充規定”)規定的不同條款或者相應的量刑幅度。具體來說,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即以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或款作為“法定刑”;如果是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即以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作為“法定刑”;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為“法定刑”。
3、本案宣告緩刑考驗期限五年,大致得當。
《刑法》第73條第2款規定:“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本案宣告的緩刑考驗期限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鑒於搶奪公私財物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與緩刑考驗實際所需,在法定刑限度的上限定為五年並不過分。
三、本案並處罰金2000元雖有失當,但並不違法。權衡各種量刑情節,本案宜並處罰金的最低數額1000元。
對“數額巨大”的搶奪公私財物犯罪,《刑法》第267條第1款雖有規定並處罰金,但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數額。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35條第(二)項的規定,“宣告刑為並處罰金,法條未作數額幅度規定的,基準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500元為基數,…”本案並處罰金2000元顯然偏輕。可是,如此數額的罰金對郎計紅的家庭也不是小數,可以給他的妻子做多次透析治療呢。正是因為國家沒有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和給予公民相應的醫療待遇,郎計紅才會為籌措治療費、還債和生存鋌而走險,若國家現在還要奪走2000元罰金,不啻讓他的家庭雪上加霜。為何不將並處罰金的數額降到最低呢?根據前述指導意見第45條第2款的規定:“合議庭(獨任庭)在辦理個案時認為適用本意見不能達到刑罰目的和價值取向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法院有權將並處罰金的數額降到最低。
且從搶奪案被害人及案外人的角度來看,宣告緩刑和並處罰金2000元所體現的價值取向不盡一致,令人費解。郎計紅的家裡有多人患病,經濟十分困難,全賴他一人幹活,國家不願攬上他的沉重負擔,也顧慮他的家人無人照料惹出更多是非,所以不讓他在監獄裡改造,宣告緩刑將他推回社會撐著家庭;但國家又出於其他考慮想收錢,所以又並處罰金2000元。這種做法容易讓人誤會國家機關避害就利,對百姓治病、貧民生計、罪犯改造等分內之事不捨得花錢,收起錢來卻毫不含糊。
雖然如此,由於相關法律彈性較大,本案並處罰金2000元並不違法,仍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考慮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第1款已經限定:“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如果本案能並處罰金為最低數額的1000元,則既可做到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依法判案,又可做到以法定最低數額的罰金宣示對郎計紅的寬恕及對其家庭的關愛,所激發和帶來的正面效應與社會反回響該會更好。
四、“緩刑密道”的司法技術相對中立,治理濫用隱患還須立法規制。
《刑法》第72條第1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由於對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三項條件的認定主觀性較強,解釋起來也比較“虛”,可以說均是“軟”條件,唯有“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項才是相對過“硬”的條件。《刑法》第99條又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所以,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同樣可以宣告緩刑。而由於刑法分則的法定刑有不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將其與《刑法》第72條第1款及第99條規定合起來解釋,就形成了適用緩刑的一條“秘密”通道(鑒於業內對其往往秘而不宣或者懶得多費口舌而令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其通行也不是垂手可得而需輔以相應的司法技術,我們不妨稱之為“緩刑密道”):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99條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刑法》第72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
以郎計紅搶奪案的判決走這條“緩刑密道”為例:
第一步,根據搶奪2萬元所犯罪行和情節選擇《刑法》第267條第1款規定的法定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步,適用《刑法》第99條的規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三年有期徒刑,選擇法定刑中有期徒刑的最低刑從輕處罰,“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00元”;
第三步,適用《刑法》第72條第1款的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有期徒刑——原本“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變成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成就緩刑適用上唯一的“硬”條件;
第四步也即最後一步,結合其他“軟”條件綜合認定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選擇與確定緩刑考驗期限五年,在宣告“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00元”的同時宣告緩刑及其考驗期限。
也就是說,法定刑的“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適用時都可以宣告緩刑,在某種程度上來說,輕罪重罪的界限可以翻手為雲,覆手為雨,這不但在法律邏輯上有問題,現實中也存在著出於不法目的濫用緩刑的可能。《刑法》中也不止搶奪公私財物的第267條第1款規定可以走這條“緩刑密道”,犯罪性質更為惡劣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第234條第2款、搶劫公私財物的第263條等許多條文都規定有“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也都有機會鑽空子走這條“緩刑密道”。
所以,應當清醒認識到“緩刑密道”是把雙刃劍,法官既可能利用這條通道靈活解釋辦好案件,也可能利用這條通道濫用緩刑辦錯案件,但若將公正判決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司法上,指望依靠法官的道德品行或法院的內部制約就不致濫用緩刑,過於一廂情願了。“緩刑密道”的司法技術是相對中立的,在形式上平等對待各種目的和意圖,也因此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緩刑密道”隱患的病根子既然在立法上,解決其問題的根本出路還是應該回到立法上。
綜上所述,郎計紅搶奪案輕判雖有投機取巧之嫌,卻也合情合法,規避有道,美中不足之處是並處罰金2000元稍嫌“狠心”了些,多罰走了幾次透析治療費用。但是瑕不掩瑜,這份判決的要旨法理情兼備,既始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解釋與裁量顯示了法官尊重法律的態度,又結合個案情況對罪犯從輕發落體現了社會的寬容精神,較好地協調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衝突,就其司法技術與法律價值來說,不失為一份出色的判決。而其中所反映出的“緩刑密道”隱患及其立法疏失,有待認真研究,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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