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範。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政策、規章制度。
(二)負責全縣住房保障工作。擬訂全縣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編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保障住房資金安排並組織、監督實施。
(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組織實施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
(四)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發展與交易管理的行業指導工作,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執行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承擔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並組織實施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承擔房地產市場發展、房地產綜合開發和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徵收管理相關工作。
(五)負責擬訂城市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建築抗震、綠色建築、燃氣、給排水、園林綠化、市政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組織實施縣政府投資的市政設施、公共重點建築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和安全管理。
(六)負責編制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園林綠化維護管養等方面的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技術規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七)參與城市應急管理和城市防洪排澇。
(八)負責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管理工作。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
(九)負責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執行國家和省、市、縣制定的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標準;執行國家和省、市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執行國家和省、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執行國家和省、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執行並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並監督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的執行。負責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方面招投標和工程承發包情況及契約審查或備案。負責全縣建設稽查工作。
(十一)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工作。組織並監督對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二)負責推進建築節能、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城鎮減排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建築節能、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政策的執行,擬訂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綠色建築(建築節能)推廣套用以及相關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工作。
(十三)負責直管公房的產權產籍管理、租賃、運營等管理及日常檢查、維護和修繕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政府直接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運營管理等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白蟻防治、危房鑑定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工作。承擔城區白蟻防治、危房鑑定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物業行業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做好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業監管、研究制定全縣物業管理配套政策。
(十六)負責研究提出城市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和調整的建議。
(十七)負責管理城市建設檔案,牽頭做好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檔案的綜合利用管護工作。
(十八)負責擬定全縣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政策;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與管理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十九)負責指導行業的體制改革、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二十)負責制定全縣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全縣建設行業人才職工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縣建設行業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
(二十一)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人民防空的地方政策規定和人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十二)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及各種保障方案並監督檢查,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指導民眾防空隊伍建設與訓練工作。
(二十三)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和管理;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協調、監督、保障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暢通。
(二十四)負責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參與指導城市地下交通幹線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五)負責積極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平戰結合”,承擔政府賦予的搶險救災工作,整合人防戰備資源,為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服務。
(二十六)負責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執法檢查;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
(二十七)負責編制人民防空年度預、決算,對人民防空經費和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十八)負責參與政府應急管理工作,負責人防部門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指揮和綜合協調。
(二十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室、城建檔案室)
1.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並檢查督辦,牽頭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2.協調機關股室工作,制定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報告和總結。
3.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保密、宣傳、對外聯絡、行政檔案管理、政務公開、雙擁、後勤保衛和機關幹部服務等工作。
4.牽頭機關效能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維穩、法制、普法、文明創建、計畫生育、統戰、關工委、團委、婦聯等工作。
5.負責部門預算的編制、申報、執行及監管;負責規費收繳;負責專項資金、機關經費的核算管理;負責國有資產、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勞動工資、勞動保險工作。
6.負責建設資金審計和本系統各單位的年度審計及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工作。
7.負責機關黨建和非公黨建工作。
8.協助落實紀檢監察工作。
9.負責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考核、發證和管理工作。
10.負責幹部、人事和編制管理和體制改革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教育和職工培訓管理工作。
11.負責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及其註冊工作,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12.負責普法、法規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13.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14.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住房保障股(行政審批股)
1.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
2.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
3.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的統計分析和案卷整理歸檔工作。
4.負責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政務公開工作。
5.負責監督、指導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工作,協助做好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聽證工作。
6.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監督、審查、裁決工作。
7.負責研究住房保障改革發展方案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8.負責研究分析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9.負責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建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10.負責指導全縣城市綜合開發、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產業化工作。
11.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12.負責擬定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評估、經紀、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13.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和房地產評估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有關工作。
14.指導和負責全縣房地產交易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
15.承辦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工作。
(三)村鎮建設股
1.負責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
2.負責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
3.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4.負責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5.負責村鎮建設統計工作。
(四)城市建設股
1.負責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等。
2.編制城市建設項目計畫,負責城鎮建設項目的申報、落實和督查。
3.負責城市綜合開發、城市供水、城市環境綜合治理等管理工作,指導城市供水、城市燃氣、市政設施、園林工作;指導城區規劃區的綠化工作。
4.負責對城建企事業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5.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維護、園林綠化維護管養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縣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維護、園林綠化維護管養等行業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6.負責擬定全縣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維護、園林綠化維護管養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等,並組織實施。
7.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城區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維護工作;參與城市規劃區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規劃論證和竣工驗收;具體承擔城區市政公用事業行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城區市政公用事業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發布區域內停止供水或降壓供水公告和城市供水水質信息,會同物價部門制定、調整公用事業產品、服務價格;負責城市節水管理工作,編制城市用水定額,建立科學合理的城市節水統計指標體系。
8.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城區城市園林綠化維護管養工作;參與劃定城市綠線以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項目規劃論證和竣工驗收。
9.負責指導城區亮化、美化管理工作和全縣雕塑工作。
10.負責指導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維護、園林綠化維護管養、城市燃氣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城市應急管理和城市防洪排澇。
(五)建築業管理股
1.負責擬訂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2.負責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承擔勘察設計單位、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和行業管理有關工作。
3.負責指導造價諮詢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有關工作。
4.負責建築節能、綠色建築推廣套用、建築科技成果轉化套用、工程建設標準推廣套用等工作。
5.負責本行業對外經濟合作工作,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縣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等工作。
6.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揚塵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7.負責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8.負責系統內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建設施工企業安管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考核工作。
9.負責組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宣傳和檢查的工作。
10.依法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11.負責建築工程抗震等工作。
12.負責既有房屋安全的統一指導和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13.負責擬訂人防宣傳教育計畫,組織開展防空防災宣傳教育工作。
14.負責擬訂人民防空地方性政策制度,組織開展對《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5.負責組織制定防空襲預案及保障方案,制定人口疏散計畫。組織人民防空演練,負責人防專業隊伍的整組和訓練工作。
16.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規劃、計畫,制定並組織實施縣級防空指揮所的建設規劃和計畫。
17.負責戰時人民防空的組織指揮,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民防空的重要目標防護措施。
18.負責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監督、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組織指導發放防空警報和人防通信保障工作。
19.負責參與政府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縣城區和指導各鄉鎮組織疏散地域(基地)、應急避難場所和指揮信息化建設、管理及人口疏散安置等服務保障工作;負責指導基層人防工作。
20.貫徹執行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擬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年度計畫、平戰結合轉換方案和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章制度。
21.負責參與指導城市地下交通幹線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與管理。
22.負責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5名。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機關黨群組織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夏繼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