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縣農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農村個人建房管理,邵陽縣發布了《邵陽縣農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縣農村個人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 總 則:進一步加強我縣農村個人建房管理
  • 申請和審批:男滿18周歲或男方到女方落戶
  • 附 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農村個人建房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村個人建房是指本縣縣城、建制鎮規劃範圍外的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居住用地。
第三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農村個人建房監督管理工作,對村民建房申請用地材料等進行審查,並辦理建房用地審批手續。鄉鎮(場)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個人建房審核、審簽及其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申報建房材料真實性的審查,負責監督國土規劃,對村民個人建房的選址、放線、定界、填表、製圖等用地的審核簽字。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建房過程實施監管,對違法建設進行查處等工作。
村委會負責本轄區建房戶的審查、公示、申報工作,並負責建房施工現場的監督協調及本轄區違法用地建房的巡查、報告工作。
第四條 農村個人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鄉鎮(場)村規劃,並符合集中居住、用地節約的要求,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鄉鎮(場)村規劃的,不得受理和審批村民個人建房申請。
堅持“建新拆舊”的原則。村民實施個人建房後,按規定應當退出原宅基地的,應當書面承諾於新房建成後按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並退出原宅基地。鄉鎮(場)人民政府應當對退還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及時組織整理,重新規劃後統一安排使用。
第五條 實行用地計畫控制。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用地納入年度農用地轉用計畫,要規定許可權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不得無計畫或超計畫用地。
農村個人建房審批實行辦事公開制度,鄉鎮(場)人民政府應當將申請條件、審批程式、流程等相關規定進行公示。鄉鎮(場)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個人建房的申請情況和申報表、選址地點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章申請和審批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住戶,可以申請住宅建設:
(一)依照規劃,向中心村、集鎮或者村民集中點集聚的;
(二)因國家建設或者集體建設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場)、村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等需要拆遷安置的;
(三)男滿18周歲或男方到女方落戶,需要分家的;
(四)原房屋屬舊房、危房或被災毀需要申請原地改建重建的;
(五)經批准回原村莊、集鎮定居的港、澳、台胞和華僑需要建設住宅的;
(六)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個人建房申請不予受理和審批:
(一)不符合鄉鎮(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的;
(二)未達分戶條件的;
(三)將原住房出賣、出租、贈予他人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又要求建設的;
(四)不符合“一戶一宅”有關規定的;
(五)違法建設處理未結案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民建房杜絕占用基本農田。每戶使用一般耕地不得超過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其他不超過180平方米。
第九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選址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道路:鐵路、高速公路50米內不能修高屋建築,新修住宅離國道垂直距離必須達到20米,省道15米,縣道10米,村道5米;
(二)電力:500KV以上線路垂直間距8.5米,邊距20米。154-330KV線路垂直間距5米,邊距15米;35-110KV線路垂直間距4米,邊距10米;1-10KV線路垂直間距3米,邊距5米內的土地均都不能修建住宅;
(三)水利設施:在河道兩旁20年遇洪水位線的土地;距水庫壩基底100米內的土地、距中型排洪渠道2-5米內的土地;距倒虹吸管2米內的土地均不得修建住宅。
(四)占用林地應與林業部門協調並簽具意見。
第十條 建房戶人數按常住在冊農業人口計算,下列人員可計入戶內人口:
(一)家庭成員中的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生;
(二)經批准返回農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華僑;
(三)正在服刑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計入人員。
第十一條 農村個人建房不得擅自擴大經批准的面積、不得侵占公共綠地、公共設施用地。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採光等方面的左鄰關係。農村個人建房應當按照有關配套設施標準,自己配建污水排放、化糞池、生活垃圾收集等設施,保持村容村貌的整潔。
第十二條 農村個人申請建房,應當向所在的村委會提交如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權屬材料;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屬設施用地並交由村(居)委會重新安排使用的協定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村委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後,應當依法適時召開村委會議或申請人所在的全體村(組)代表會議進行審議,並將申請建房戶的家庭情況,擬建住房的位置、占地類別、用地面積及房屋的層數、高度等情況在本村和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沒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出具書面證明材料,連同申請人的申請報告,簽具意見蓋好公章報送鄉鎮(場)人民政府審簽。
第十三條 鄉鎮(場)人民政府收到村委會報來的申請材料後,應組織城建規劃、國土部門工作人員實地勘測,對用地性質、面積、位置、占地類別到現場察看放線及房屋的層數、高度等進行審核,並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個人申請使用原宅基地進行改建、擴建房屋的,由鎮(鄉)人民政府審核、簽具意見,國土所報縣局審批核發許可證;
(二)個人申請新建住房需要占用農用地的,鄉鎮(場)人民政府應在申報審批表上籤置審核意見後報縣國土資源局,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後,再審批核發許可證;
(三)建房申請人在取得建房許可證之日起,2年內應當開工建設,確需延遲開工日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未獲批准的許可證自行失效。
個人建房應當嚴格按照獲得批准的許可證上確定的宅基地四至範圍和批准房屋占地面積進行施工。
第十四條 鄉鎮(場)人民政府收到村委會報來的個人建房申請材料後,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鄉鎮(場)人民政府及村委會,不得提前收取耕地占用稅。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村民個人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建房的,由鄉鎮(場)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第十六條 個人建房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由鄉鎮(場)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組織拆除。
第十七條 新建房屋竣工後,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十八條 農民個人建房申請人及機關人員妨害阻礙有關管理部門和鄉鎮(場)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在農村個人建房審批、監督、管理工作中,縣有關部門和鄉鎮(場)人民政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弄虛作假、填報假地類、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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