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國土資源局是邵武市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國土資源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武市國土資源局
- 地點:南平市邵武市熙春中路303號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工作職能,機構設定,
工作職能
(1)組織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本市國土資源管理政策;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3)積極開展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查處理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4)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措施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
(5)統一管理全市國土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規劃區內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分等定級、價格評估,以及土地抵押登記等工作。
(6)擬定土地資產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入股;代政府收購儲備土地,開發整理土地。組織公開招標拍賣土地,不斷完善、規範土地市場。定期組織修訂全市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貫徹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全市農村集體非農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7)主管全市城鄉農用地轉用、徵用工作,承擔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 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8)負責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授權範圍內礦產資源的管理,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負責採礦權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9)負責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以及礦產督查員的管理工作,協調處理礦產資源權屬糾紛。
(10)在國家環境保護規劃指導下,監督管理本市地質環境及開發利用。組織編制本市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為本市較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及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審批工作提供審查意見。
(11)負責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組織制訂本市地質勘查工作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認定登記、發證、審查、申報工作;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的管理;協調處理地質勘查糾紛;管理地方地質勘查基金。
(12)參與礦產儲量審批和地質勘查工作質量監督管理。根據授權組織本市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評估、核算;負責本級礦山閉坑地質報告;負責本市各類地質資料的管理使用。
(13)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統一負責全市國土資源測繪工作的行政和行業管理。
(14)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交流。
(15)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加掛財務股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事務;負責做好文秘材料,檔案管理,宣傳報導等工作;認真做好督辦反饋上傳下達;積極做好會務、接待等後勤保障;負責做好精神文明、綜治、計生等工作;負責搞好人事管理,職稱評定,培訓教育;負責做好局機關和下屬單位財務工作以及固定資產管理;協助黨組織做好黨務工作。
(二)法規監察股(加掛監察室牌子)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研究,起草國土資源管理政策和組織論證工作;審查、協調、修改有關部門和本局各股(室)提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行政處罰和行政訴訟工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擬定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查處全市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信訪件;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和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負責市政府特邀土地監察員聯絡工作。
按照上級監察機關的工作部署,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實際,開展行政監察工作。
(三)規劃耕保股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實施;指導協高、組織編制基本農田保護、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科技和綜合統計工作;負責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和資金劃撥使用的督查;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用預審查工作。
(四)地籍測繪股
負責全市城鄉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統計、登記、發證、權屬變更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土地登記發證審核,土地權屬確認,土地證書年檢及資料公開查詢工作;審核土地使用權它項權利便衣和管理;建立地籍信息系統,組織制訂全市地籍管理規劃、計畫和土地權屬管理規定;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和方針、政策。負責規定全市測繪管理規定和制度,制定測繪工作的發展規劃,編制本級基礎測繪計畫;負責全市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的預審和登記工作;負責測繪項目立項和開工許可的審批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行政和行業管理各項工作。
(五)征轉用地股(土地資產股)
負責組織全市農用地轉用、徵用工作;承辦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辦理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徵用的具體業務業務及報批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用地前期工作,並協調征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負責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租賃和土地收購儲備的管理;負責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土地資產處置的確認和管理;負責土地市場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業建設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價評價工作的管理,定期組織編制全市城鎮國有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經有權機關批准後對外公布。
(六)礦產資源開發儲量股
負責採礦證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出租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審核採礦權評估機構資格的認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審查單位資質;審核國家出租形式的採礦權評估結果,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研究擬定資源政策;管理礦床工業指標。
(七)地質環境勘查股
組織編制和實施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沉陷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及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估和預報;負責組織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地質災害(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沉陷、塌陷)的勘查工作;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組織保護地質遺蹟和地質災害防治。
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計畫,組織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報批和管理;依法進行地質勘查監督管理,調處探礦權屬爭議、糾紛;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審核探礦權評估機構資格;組織確認國家出租形式的探礦權評估結果和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減免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