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先敏,曾任中國冶金地質局山東局局長(正廳級)。
2018年12月20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冶金地質總局山東局原局長邵先敏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邵先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相關贓物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立案偵查,
人物履歷
邵先敏,曾任中國冶金地質局山東局局長(正廳級)。
立案偵查
2017年5月31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中國冶金地質局山東局局長邵先敏(正廳級)決定逮捕。
依法判處
2018年12月20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冶金地質總局山東局原局長邵先敏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邵先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相關贓物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濟南中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邵先敏利用擔任中冶山東局(事業單位)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個人在礦權轉讓、資金撥付、職務晉升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現金、黃金、購物卡,折合人民幣總計291.628萬元。
濟南中院認為,被告人邵先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邵先敏犯受賄罪成立。案發後,檢察機關從孫某某處追繳贓款200萬元。邵先敏到案後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其的同種較重罪行,且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案發後積極退繳贓款61萬元,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