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是由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受理辦理。
基本內容,辦理流程,辦理材料,
基本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辦理流程
受理——審查——批准——辦結
辦理材料
符合規定的男、女雙方戶口本原及身份證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