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1944——1947年在四川省立資中中學上國中,1947——1950年在資中縣立中學上高中,1950年考入
四川大學法學院,1952年院系調整,併入
西南人民革命大學政法系,1953年西南政法學院畢業。1956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制史專業研究生畢業,留校於法律系法制史教研室任助教。1960—1972年中央財政金融學院政治理論教研室任講師。1972年調入
首都師範大學,歷任副教授、研究員、教授,現任政法學院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
首都師範大學歷史系中國近現代史教研室主任,政法系法學教研室主任,校圖書館館長,東方文化思想與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所長,校務委員會委員,校學位學術委員會委員,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主席團副主席,校第二職稱評審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北京地區高等學校圖書情報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北京市圖書資料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曾兼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制史專業博士生導師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所研究員,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客座教授,
中國法律史學會理事、名譽理事,中國法律史學會《法律史論叢》編委,中國法制史研究會理事,北京太平天國歷史研究會常務理事、理事,《太平天國學刊》編委,北京社會科學情報研究會理事。曾任碩士研究生導師。
教學與科研
邱遠猷教授高校執教50年,先後講授過中國法制史、中國近代史、中國近代經濟史、中國近代政治制度史、中國近代法律思想史、中國法律史研究等課程。在教學中,他一貫注重“三性”:思想性、學術性、生動性,十分致力於教書育人,深得學生歡迎與領導好評,多次被評為校級優秀教師。在任
首都師範大學歷史系中國近現代史教研室主任期間,該室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被評為 1985-1986年度北京市教書育人先進集體。
在搞好教學工作的同時,邱遠猷教授刻苦鑽研,著述豐厚,先後獨撰、合著或主編、參編的專著、教材有25部,發表文章140多篇。 科研成果包括《科舉制度史話》、《祝國殃民的西太后》、《中國近代史知識手冊》、《中國近代史新編》、《簡明中國近現代史詞典》、《法律史論叢》1至3輯、《太平天國學刊》1至5輯、《火炬集》、《中國近代官制詞典》、《太平天國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歷史辭典》、《滾滾菸捲虎門浪》、《鴉片戰爭與林則徐研究備覽》、《林則徐鄧廷楨管爵詩文選譯》、《中華民國開國法制史》、《中華五千年紀事本末》、《清朝法制史》、《中國法制通史(近代卷)》等。其中,主編並參與撰稿的《簡明中國近現代史詞典》 (上、下兩冊,56萬字),由
中國青年出版社1985年出版。胡喬木同志在1987年6月24日給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杜導正同志的信中,稱讚這本詞典“堪稱優秀”,並希望能組織評介文章。1987年10月2日,著名歷史學家胡華教授在《北京日報》發表長文書評; “感到這是一本有特色,很適合青年學習中國近現代史用的工具書。”“這部詞典的特點是:簡明、全面、新穎。”該書被評為1987年參加莫斯科國際書展和法蘭克福國際書展的參展書。獨撰的《太平天國法律制度研究》專著,由北京師範學院出版杜1991年出版,1993年獲首都師範大學第一屆優秀科研成果獎。 《張之洞與中國法律近代化》 (載《中西法律傳統》第三卷,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獲中國學術系列叢書編纂委員會和成都社會科學院國際學術交流中心組織評選的“2004學術創新優秀成果”一等獎。
1989年他作為訪問學者應邀赴美國惠蒂爾學院訪問講學。2002年8月赴日本訪問交流,與廣島縣福山市日中友協座談,8月23日《讀賣新聞》報刊發圖文報導,以示重視與歡迎。
邱遠猷教授1996年9月退休後,實際上是退而未休,至今仍一直給碩士研究生講授‘‘中國法律史研究”課程,繼續從事中國近代法律史的研究,仍擔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及
清史研究所、
中國政法大學、
北京大學法學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委員、主席、評閱人。2002年年屆古稀,他在所著論文集《中國近代法律史論》的“自序”中表示: “在新世紀裡,我將載欣載奔,迎接新挑戰,爭創新成績。老牛明知夕陽短,不用揚鞭自奮蹄。”
主要學術思想觀點
在長期的教學和科研中,邱遠猷教授深切感到中國法律史,既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又是史學的一門專史,兼有法學與史學的雙重性,是門交叉的學科。要搞好中國法律史的教學與研究,既要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又要有淵博的歷史知識。兩者相輔相成,
相得益彰。於是,他把學術主攻方向鎖定在近代中國(1840-1949)的歷史與法律。從20世紀50年代後期起,即駕馭著這兩個“史”輪(一近代通史、一近代法史),沿著學術的軌跡,奮力前進,並逐步形成了自己在中國近代法律史方面的若干學術思想觀點,現對邱遠猷教授在“中國近代法律史的基本線索與走向”方面的研究作簡要介紹。
中國近代法律史是研究1840年至1949年間,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裡,各種不同類型、不同性質政權之法律如何產生、發展演變的過程及其規律。他認為不應以1919年的五四運動作為劃分中國近、現代法律史的分界線,不認為1840年鴉片戰爭後至1919年五四運動前屬中國近代法律史、 1919年五四運動後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屬中國現代法律史。認為只有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史才屬於中國現代法律史。
中國近代法律史的基本線索有兩條:一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半資本主義)政權之法律,如何形成、發展演變以至結束的歷史。內容包括:1840-1911年晚清政府的法律;1912-1927年北洋政府的法律;1927-1949年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這是自始至終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居於全國統治地位的政權之法律。一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未居全國統治地位的進步或革命政權之法律,如何產生、發展演變、以至勝利的歷史。內容包括1851—1864年太平天國的法律;1912年元旦—4月初
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1925—1927年廣州、武漢國民政府的法律;1927—1949年革命根據地民主政權的法律。
上述兩者之間,往往同時並存,彼此交錯,相互鬥爭,互有影響。
中國近代法律史的基本走向是“兩化”:
一是中國法律的半殖民地化。
其主要標誌就是外國領事裁判權制度在中國的確立與擴展。1843年英國侵略者強迫清政府繼《中英南京條約》之後簽訂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正式確立了領事裁判權制度。之後又繼續擴展。兩次鴉片戰爭間建立的這種領事裁判權制度,是外國資本主義國家強迫清政府締結的不平等條約的產物,是外國侵略者單方面享有的一種極端不平等的司法特權。其基本內容是: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如果成為民事或刑事訴訟的被告時,只能由其本國的領事按照其本國法律進行裁判,而不受中國的司法管轄,中國法庭無權審判。領事裁判權制度的確立,是中國喪失獨立的司法主權的突出標誌之一,使得外國資本主義侵略者更加無視中國的法律,肆無忌憚地侵害中國人民的生命財產,直接干涉中國內政,操縱中國司法,鎮壓中國人民的革命或愛國運動。因此,在領事裁判權確立過程中和以後一個世紀裡,中國人民就不斷開展取消領事裁判權的鬥爭。1943年領事裁判權制度被廢除,1949年新中國成立,徹底結束了中國法律半殖民地化的歷史。
二是中國法律的半封建(半資本主義)、資本主義化,即近代化。
中國前近代的法律傳統,是以儒家宗法倫理法律價值體系為內在精神,以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法律結構體系為外部形式。這就是有別於大陸(羅馬)法系、英美法系、阿拉伯(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的中華法系。從古代傳統封建法律向近代資本主義法律轉型,經歷了兩個歷史階段: (一) 1851-1900年,第一個50年,是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思想醞釀與準備階段,即西方法律文化東漸,一批先進的中國知識分子自覺或不自覺地以資產階級的法律學說為武器,重新審視與批評古代傳統封建法律,層次不同地提出了法律近代化的主張; (二)1901—1949年,第二個50年,是中國法律近代化從開端(清末政府),到全面嘗試與創新(
南京臨時政府),到繼續(北洋政府),到初步完成(南京國民政府)的階段。至於第3個50年(1949-2000年),是中國法律現代化階段,即向現代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轉型。中國法律近代化與中國法律現代化應是不同的兩個概念。
中國法律近代化的實質內涵是“五化”,即:資本主義化、民主化、法治化、科學化和市場經濟化。主要表征是: (一)由主權在君到君民共主、主權在民,由君主專制到君主立憲、民主共和。 (二)由君權至上到法律至上,由人治到法治。 (三)由封建等級特權法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權。 (四)由重農抑商到發展資本主義經濟。 (五)由行政與司法不分到司法獨立。 (六)由司法專制主義、報復主義、威嚇主義到人道主義。 (七)由諸法合體到諸法分立並存,建立“六法”體系。
中國法律近代化的動因是: (一)在19世紀後半期至20世紀前半期國際形勢影響下,面對既是侵略又是先進的西方國家雙重挑戰,歷屆政府的統治階級為了“自救”、 “自強”,而不得不變法修律。 (二)伴隨著民族資本主義經濟的產生與發展,民族資產階級的形成與壯大,資產階級維新與革命運動開展起來,這是推動中國法律近代化的經濟與階級力量。 (三)西法東漸,西方先進法律文化的傳入為中國法律近代化提供了理論先導與思想樣板。 (四)收回領事裁判權雖非中國變法修律、實現法律近代化的主因,但卻是一重要誘因。
中國法律近代化的歷史經驗是:引進外國法律必須與本國現實的國情、民情相結合;法律近代化必須與政治民主化同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