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大明

邱大明

邱大明,男,漢族,1962年6月出生,吉林榆樹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吉林工業大學技術經濟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曾任吉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2019年2月,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邱大明涉嫌受賄、貪污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邱大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榆樹
  • 出生日期:1962年6月
  • 畢業院校:吉林工業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0.09——1984.07,吉林工學院管理工程系工業企業管理專業學習;
1984.07——1987.10,吉林工學院人事處科員;
1987.10——1989.07,吉林省審計局人事處科員;
1989.07——1992.05,吉林省審計局人事處副主任科員;
1992.05——1992.06,吉林省審計局人事處主任科員;
1992.06——1994.06,吉林省審計局內審指導處副處長(其間:1992.06——1993.06,在下派前郭縣財政局工作);
1994.06——1997.12,吉林省審計廳辦公室副主任(其間:1993.08——1996.06,在吉林工業大學技術經濟專業研究生在職學習,1996.06,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7.12——2001.08,吉林省審計廳辦公室主任;
2001.08——2006.12,吉林省審計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其間:2002.05——2004.05,任下派任前郭縣委副書記);
2006.12——2011.03,吉林省遼源市委常委、紀委書記;
2011.03——2012.05,吉林省監察廳副廳長;
2012.05——2014.08,吉林省紀委常委、省監察廳副廳長;
2014.08——2016.05,吉林省紀委副書記;
2016.05——2018.02,吉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廳廳長;
2018.02——2018.10,吉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第十一屆吉林省紀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1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吉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邱大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10月17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免去邱大明的吉林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

依法雙開

2018年12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吉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邱大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干擾審查調查工作,泄露中央巡視移交線索處置情況,違規干預、插手違紀違法案件查處並跑風漏氣,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公車私用,收受禮品禮金;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低價購房,為自己及近親屬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司法、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涉嫌貪污犯罪。
邱大明身為省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政治意識全無,執紀違紀、執法犯法,將監督執紀權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與商人老闆勾肩搭背,大搞權錢交易,嚴重損害了紀檢監察幹部形象,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邱大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第十一屆吉林省委委員職務,終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1月,吉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邱大明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河北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邱大明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2月,吉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察委員會原副主任邱大明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調查終結後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交由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邱大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邱大明,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邱大明利用擔任吉林省審計廳副廳長、中共吉林省遼源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吉林省監察廳副廳長、省紀委常委、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廳廳長、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擔任吉林省審計廳副廳長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額公共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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