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審查與行政許可分離實施辦法》經2015年1月6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2月13 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公布。該《辦法》共28條,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審查與行政許可分離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邯鄲市人民政府
- 文號: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1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日
政府令,實施辦法,
政府令
邯鄲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號
《邯鄲市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審查與行政許可分離實施辦法》已經2015年1月6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會勇
2015年2月13 日
實施辦法
邯鄲市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審查與行政許可分離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率和審批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公安部關於改革建設工程消防行政審批的指導意見》(公消〔2013〕183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成立以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等從事消防專業研究或技術性工作的高級技術人員組成消防技術專家委員會,研究解決消防設計審查工作中出現的疑難問題並及時提出措施或建議。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制定《邯鄲市建設工程施工圖消防設計審查要點》,並向社會公布,設計單位、審圖機構必須嚴格執行。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技術審查服務信息系統,向社會提供消防技術審查的交換共享和業務諮詢服務,並公布消防技術審查的機構、住所、業績、信用記錄等信息。
第五條 建立技術溝通制度。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單位對界定不清的疑難問題,可以向市公安消防機構申請技術支持。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問題組織技術會商,並予書面答覆。
第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施工圖審查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消防技術審查業務培訓,提高施工圖審查質量。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准後,將建設工程施工圖消防設計檔案送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八條 建設單位向施工圖審查機構提供下列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作為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及附屬檔案;
(二)全套施工圖;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消防設計檔案的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其他相關技術標準;
(二)設計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涉及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承擔消防技術審查工作,可在現行收費標準之上適當上浮,但不得突破國家規定的上限,同時在契約中明確約定。
第十一條 消防設計檔案審查不得超過下列時限:
大型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為15個工作日,其他建設工程為10個工作日。
以上時限不包括施工圖修改時間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複審時間。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消防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 消防技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消防審查合格書;
(二) 消防技術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建設單位,並書面告知不合格的原因。建設單位組織原設計企業進行修改後,將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複審。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涉及消防變更的,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消防設計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覆核申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消防技術專家委員會進行技術會商,形成書面會商意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執行技術會商意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檔案;
(三)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檔案;
(四)消防設計檔案;
(五)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消防設計檔案審查過程中出具的審查意見告知書,也應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前條規定的資料後,應當立即受理。
第十七條 消防設計檔案審核實行抽查制度。抽查比例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
第十八條 單多層住宅、二類高層住宅、非勞動密集型企業丁戊類生產廠房免予抽查。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以下規定實施行政許可:
(一)未抽中的建設工程,實行形式審查,根據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意見,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決定。
(二)抽中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覆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不符合條件的,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對抽中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以下內容:
(一)設計單位的資質;
(二)消防設計檔案的編制是否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檔案申報要求;
(三)建築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築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消防設計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四)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根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應當進行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申報表和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備案申報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審核驗收實行終身負責制。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
嚴禁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建設單位強行指定、推薦審查機構,不得干預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結果。
第二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記錄不良行為,並函告工商部門納入企業信息公示系統:
(一)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進行消防技術審查的;
(二)出具虛假審查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警告,並責令整改;情節較重的,一個月內不得從事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審查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檔案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報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