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全市市場監督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藥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外商投資企業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全市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全市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負責維護消費者權益;指導市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根據上級授權,負責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五)負責全市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全市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負責全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市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七)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健全食品藥品安全地方黨政同責和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負責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全市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邯鄲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參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組織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十)負責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組織制定市級地方標準,承擔市級地方標準的立項、編號、批准、發布工作。宣傳貫徹強制性、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組織開展標準化國際、區域合作和參與制定、採用國際標準工作。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和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協調全市認證認可工作。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省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四)負責推進全市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擬訂加強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和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政策和制度。
(十五)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擬訂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相關政府規章草案及政策並監督實施。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推動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負責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負責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協調京津冀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工作。
(十六)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擬訂智慧財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制定實施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十七)負責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便企利民、互聯互通的全市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指導全市專利信息服務工作。
(十八)承擔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代辦工作任務。負責智慧財產權的初審註冊登記。組織實施原產地地理標誌統一認定製度。
(十九)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法律法規以及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管理與服務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檢查制度,依職責組織指導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流通環節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並對重大安全違法案件進行稽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負責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和中藥材地方標準,組織落實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依職責監督和指導實施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依法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二十)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建立健全全市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化妝品不良反應和藥物濫用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指導縣(市、區)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推動落實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監督縣(市、區)履行黨政同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考核。
(二十二)負責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建設。完善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負責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承擔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綜合規劃與對外合作處
(三)政策法規處
(四)綜合執法協調處
(五)外資企業註冊監督管理處
(六)信用監督管理處
(七)價格監督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