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峰峰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邯鄲市峰峰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邯鄲市峰峰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根據《中共邯鄲市委辦公廳、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邯鄲市峰峰礦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邯辦文〔2019〕16號),區住建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機構規格正科級,加掛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區房管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峰峰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外文名:Housing and Urban Rural Development Bureau of Fengfeng mining area, Handan City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隸屬機構: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

機構簡介

邯鄲市峰峰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住房改革制度及房產管理、人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等。擬訂全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住房改革制度及房產管理行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城鄉建設、房產管理、人防工作的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全區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指導工作;編制保障性住房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國家、省、市和區有關保障住房資金安排的組織實施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區住宅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區住房制度改革。
(三)擬定全區人民防空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並督導落實。參與管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工作。編制全區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組織編制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規劃並督導落實。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人民防空內容。
(四)負責推行工程建設標準。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的行業標準及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擬訂工程建設標準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量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全區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五)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國家規定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貫徹落實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負責工程建設、建築業、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工程檢測、造價諮詢和建設機械材料裝備等行業管理,擬訂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規範建築市場各個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貫徹落實建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期間安全生產監管;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落實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
(七)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負責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房地產開發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研究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徵收和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八)指導城市建設工作。研究制定城市建設的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研究制定全區建設行業的發展規劃;指導城市建設行業相關專業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負責謀劃、編制區本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編制區本級年度建設資金使用計畫和資金使用管理;負責城市建設投融資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城鎮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指導村鎮建設。貫徹落實村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負責督導考核全區縣城建設(縣城建設攻堅行動)工作、城鎮生態建設及綠化、公園綠地、城鎮公廁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重點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工業廢渣綜合利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和推動建築節能減排、綠色建築發展和建設行業信息化;負責建設行業各類人員培訓教育。
(十一)負責全區建設領域和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的協調督導,指導全區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整體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房產交易市場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調控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牽頭組織開展全區房產交易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活動;負責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監管;負責加強對房產市場信息監測和運行分析。
(十三)負責擬訂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負責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區本級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負責房產測繪和測繪成果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物業管理企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全區物業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十五)貫徹國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級劃分標準,落實防護建設要求。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技術、質量、造價管理,監督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落實兼顧人民防空要求。負責組織區直機關戰時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設,指導全區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設,指導全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設防災應急避難場所。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落實防護建設要求。
(十六)制定區人民防空指揮部服務保障計畫並負責日常工作,負責區級指揮場所和設施設備建設、使用和管理,擬訂區級防空計畫方案。指導全區人民防空指揮體系建設和防空計畫方案制定。組織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
(十七)組織開展全區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指導全區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警報體系建設和警報試鳴工作。協調利用軍隊和地方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
(十八)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防空防災宣傳教育,普及防空防災知識,提高民眾防護技能。制定人民防空訓練演練計畫,組織訓練演練和考核。
(十九)負責編制本級人民防空預、決算。組織開展本級人民防空建設項目內部審計。負責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編制人民防空科研計畫,組織人民防空重大科研課題攻關,推介套用人民防空科研成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推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
(二十)戰時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襲警報發放、民眾疏散掩蔽、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消除空襲後果行動。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衛作戰。協助有關部門恢復城市生產、生活秩序。完成市人防指揮部賦予的其他任務,承擔區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等應急支援任務。
(二十一)負責城區房產交易登記糾紛的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的受理和行政訴訟工作。依法對本區城鄉建設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依法組織對本區房產交易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
(二十二)負責全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
(二十三)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四)負責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方面的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房地產業協會、物業管理協會的監督指導工作。
(二十五)承辦區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
(二十六)負責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思想作風建設;協助區委抓好建設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管理。
(二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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