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邯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經2014年11月19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5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設,城市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和管理,城市二次供水水質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1條,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邯鄲市人民政府
  • 文號: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邯鄲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號
《邯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1月19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王會勇
2014年12月5日

管理辦法

邯鄲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安全運行,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和《邯鄲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二次供水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衛生、價格、質監、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二次供水單位具體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二次供水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滿足城市供水調度及供水管網安全運行的要求,保障正常供水、安全用水。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城市二次供水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套用高效、環保、安全的城市二次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高城市二次供水現代化水平。
第六條 城市供水單位和城市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應急保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提高城市供水應急保障能力。
第二章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設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用水水壓要求超過國家城市供水水壓標準的,應當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八條 需要使用城市二次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市供水單位提出用水計畫,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相連線。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費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計入建房成本,由城市供水單位向開發建設單位收取。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單位及使用的設備、材料等,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條 城市二次供水系統的設計應嚴格執行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相關技術規程,與城市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和用戶的用水需求相匹配,符合環境保護、防止污染和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要求。
供水計量應達到水錶出戶、一戶一表,戶表應積極推行智慧型化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泵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設定,不得與其他用房混用,不得毗鄰起居或臥房,出入口應從公共通道直接進入;
(二)設定排水設施,有獨立的用電、用水計量裝置;
(三)安裝通風裝置和防火防盜門;
(四)泵房內應設定地面溫度感測報警裝置;
(五)泵房內應有照明配電箱、動力配電箱及應急照明系統;
(六)泵房內應有設備維修的場地、設備備件存儲的空間。
泵房管理單位應當積極推行對泵房的遠程監控,實現智慧型化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衛生標準和管網安全運行要求的設備、材料、器具和儀表,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設備和材料。
計量器具須經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
第十三條 城市二次供水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其更新、改造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沒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所有權人承擔;人為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維修更換費用。
第三章 城市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收費標準;未核定收費標準前,仍按現行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城市供水單位與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商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交付使用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可委託城市供水單位維護和管理。
需委託城市供水單位維護和管理的,由所有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向城市供水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供水單位驗收合格後辦理委託手續;驗收不合格的,由所有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委託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改造。改造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委託手續。
第十六條 城市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七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應有專人負責。運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熟練掌握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城市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
(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保持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環境整潔,做好截水、排水處理,防止污染、損壞二次供水設施;
(三)負責對用戶實行計量、抄表和收費到戶;
(四)負責處理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突發性事件;
(五)負責處置涉及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單位應當服從城市用水調度,蓄水時應避開用水高峰期。設施發生故障,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水。
第二十條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周圍十米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修建構築物;
(二)設定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
(三)堆放垃圾、養殖畜禽;
(四)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城市二次供水水質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二次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二)建立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檢測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
(三)清洗消毒、水質檢測等記錄應存檔備案,保存期不少於兩年;
(四)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經檢測合格,方可繼續使用。檢測結果應當向相關用戶公布。
第二十三條 直接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及管理的人員,應當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四條 用戶發現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有異常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城市二次供水單位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二次供水單位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二次供水水質安全。
第二十五條 當水質污染或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城市二次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並及時告知用戶,在12小時內採取措施及時處理,同時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解決用戶基本生活用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二次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和未持證上崗的;
(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三)違反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的;
(四)未制定應急預案或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組織搶修的;
(五)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消毒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與供水公共管網相連線,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邯鄲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周圍十米範圍內,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禁止行為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再供用戶的供水方式;
(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城市二次供水設定的水箱、儲水池、機泵、泵房、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供水管道、閥門等設施;
(三)城市供水單位是指取得供水企業經營許可證,從事城市公共供水的經營單位;
(四)城市二次供水單位是指具體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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