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叢台區審計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區政府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區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負責編制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審計計畫,確定年度工作重點,研究制定必要的審計規章制度;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政府提出區級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政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區屬國有企業、區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3.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級投資和以區級投資為主的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區級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直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各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及依法屬於區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七)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八)對國家有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九)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區人大、區政協建議、提案事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審計局設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法規科牌子)。
負責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全局信息、統計、規劃年度計畫、綜合調研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督辦、機要保密、檔案處理、檔案管理和後勤工作;管理局機關財產和財務收支和審計工作統計報表;承辦區人大、政協委員建議和提案工作。
負責全區審計方面規章的草擬、修改和報送,組織開展審計機關質量檢查,審計覆核、普法宣傳,指導、監督內審工作,以及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業務質量。
(二)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與區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區委機關、區人大機關、區政協機關、區法院機關、區檢察機關及其他黨派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專項資金審計;負責對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醫療保險基金的審計;指導全區行政事業審計業務;完成上級授權或交辦的審計任務。
(三)財政企業審計科。
負責起草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負責對區本級預算執行、財政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負責對國家有關政策落實情況的審計;負責對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對區級地方稅務部門組織徵收區級稅收情況、稅務系統稅收徵收管理情況、國家金庫叢台支庫辦理地方預算資金收納撥付情況的審計;負責鄉鎮、街道辦事處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區屬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審計;負責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的真實、合法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審計;負責鄉鎮人民政府決算審計;按照市審計局計畫安排對財政部門管理的某些專項資金進行審計和專題審計調研;完成上級授權或交辦的審計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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