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發展和改革戰略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全市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市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地區行署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本地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市財政政策、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由市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組織修訂調減投資核准目錄,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國家、自治區及市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重大社會投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市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社會投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地區招投標工作。負責協調銜接對口援藏建設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
(六)提出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社會發展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規劃,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問題。
(七)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區域協調發展及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提出城鎮化發展政策建議,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八)研究分析全市內外市場狀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責任,編制重要農畜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 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石油和藥品等商品的國家儲備。
(九)負責全市國民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定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問題及政策。
(十)擬訂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負責能源的行業管理;提出能源發展政策建議;擬定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問題;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負責能源預測預警。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對氣候變化規劃和政策,負責相關工作。
(十三)提出利用外資、招商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的戰略、規劃、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承擔招商引資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牽頭組織職責,指導和統籌協商國內招商引資工作和經濟技術協作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參與市重大招商項目的評估和協調工作。
(十四)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
(十五)組織實施市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承擔全地區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糧食流通政策和法規;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部署,根據行署的具體安排,擬定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發展規劃各組織、動用地區應急儲備糧的建議;推動國有糧食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
(十七)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產銷區建立長期穩定的糧食購銷合作關係。
(十八)落實自治區糧食流通和應急儲備糧管理的法規和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制定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及行政許可工作。
(十九)負責全地區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制定並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擬定並實施全地區糧食市場準入標準;指導糧食流通的技術改造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監測糧食質量,制定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指導全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承擔中央、自治區、市儲備糧行政監管職責,匯通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市應急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匯通有關部門下達地區應急糧食儲備輪換計畫並督促實施,制定全地區應急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負責對全市應急儲備糧的實物進行垂直管理;協助自治區糧食局對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受理、核查、申報和自治區儲備糧代儲單位的資格認定。
(二十一)擬定全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地區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的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由國家、自治區和市投資的項目。
(二十二)負責全地區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統計調查;研究分析糧食市場供求形勢,對糧食市場價格進行監測、預警分析;建立糧食供需抽查制度,發布和諮詢糧食統計信息;監測檢查全地區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市場糧食的質量情況。
(二十三)指導協調全地區糧食企業財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糧食財務、會計等制度;負責地區糧食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監管審計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市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申報、撥付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統一管理;負責做好國家及自治區安排配套的倉儲設施建設、維修資金的銜接、撥付、賬務核算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負責與市相關部門銜接溝通,爭取財政、稅收、工商、信貸等優惠政策,確保我地糧食安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文秘、會務、機要、政務督辦、政工人事、檔案、保密、信息、信訪、財務、資產、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組織起草機關各項工作規章和制度;組織起草重要檔案、重要會議報告;承擔信息接收處置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務方針、政策,堅持財務規章制度,按照國家頒布的《會計法》和相關法規,認真履行其職責;根據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按時編制好財務、會計各種報表。負責綜合計畫的平衡;負責對外各種款項的結算。
(三)經濟體制改革科(政策法規科)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制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問題。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負責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地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四)發展規劃科(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科)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綜合分析全市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問題和氣候變化對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國民經濟綜合科(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
監測分析全市內外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巨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提出國家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擬訂並協調全市重要物資儲備計畫;組織研究和提出經濟安全、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負責相關重要檔案起草、經濟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中的問題,組織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全地區物資儲備的建議。以新時期軍事戰略和國民經濟動員方針為指導,按照國家和戰時建設要求,適應“戰場”和“市場”兩個需要,針對國民經濟動員所具備的計畫性、強制性和實效性特點,運用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直接調控。同時,發揮國家在投資、財政、金融、稅收等方面的巨觀調控作用,引導動員對象,積極參與動員活動。建立健全經濟動員法規制度,規範動員主題和對象的行為。適應戰爭要求,適時轉換國民經濟管理體制,保障戰爭需要,確保戰時狀態下經濟有序進行。承擔市國防經濟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地區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設;安排自治區和地區撥款的建設項目;制定全市基本建設項目的計畫投資;負責基本建設資金的撥付;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農牧發展科(區域經濟科、西部開發科)
綜合分析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牧區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社會發展問題。銜接平衡農牧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研究提出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發展規劃、政策的建議和立法建議;承擔地區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土地政策、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編制全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
(八)社會發展科
綜合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九)基礎產業科(產業協調科、經濟貿易科)
統籌全地區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綜合分析全地區工業和服務業發展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擬定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綜合分析全地區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全市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國家地方聯合建設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建設;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產業的形成。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審批重大工業、服務業、高技術產業項目。監測分析全地區內外市場狀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組織擬定重要農畜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畫調整建議;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全地區糧食、石油和藥品等儲備;擬定全地區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流通、口岸、重要物資儲備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和計畫。分析市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政策建議,按分工提出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的建議,牽頭推進全地區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
(十)基本建設管理科
組織協調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市管理許可權內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地區招投標工作,核准項目法人和招標方案,指導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承擔市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地區物價局
監測預測全市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調控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價格、收費方面的政策和法規草案;提出政府價格管理的範圍、原則、辦法和修訂政府定價目錄的建議;組織擬訂重要商品價格、收費政策和調整地區管理的商品價格及收費標準;組織重要農畜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起草有關價格監督檢查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檢查,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按規定受理價格處罰的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十二)調控儲備科
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和收儲、動用地區應急儲備糧的建議;承擔糧食預測預警和應急相關工作;指導協調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擬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整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戰略建議;擬訂全地區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全地區糧食流通和市應急儲備糧的法規草案和有關政策;推動國有糧食企業的改革與發展;負責糧食巨觀經濟發展、改革等重大課題的研究;負責地區應急儲備糧的實物垂直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地區應急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計畫,下達市應急儲備糧輪換計畫並督促實施,審定市應急儲備糧代儲資格工作;協助自治區糧食局對自治區儲備糧代儲單位的資格認定工作;承擔糧食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辦糧食流通設施領域的國家、自治區和市投資項目的有關工作;配合自治區糧食局對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受理、核查、申報;擬訂市糧食質量標準、檢測制度及有關技術規範等並監督執行;擬訂糧食流通的建設和有關年度計畫;承擔糧食行業科技管理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十三)糧食流通審計科
指導協調全地區糧食行業財會工作;承擔局機關、直屬各單位、自治區儲備糧代儲單位內部審計、經費編報、年度預決算工作;負責全市糧食系統財務信息收集和綜合分析工作;負責自治區、市區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申報、撥付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統一管理。
領導信息
主任:李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