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行政審批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邢台市行政審批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加強對行政審批機關的監督,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邢台市行政審批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加強對行政審批機關的監督,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是指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審批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對實施行政審批作出具體規定和實施行政審批,以及對規定和實施行政審批進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監督制度,促進行政審批機關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審批權。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監察機關和行政服務中心依據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審查本級政府及其部門和下一級政府規範性檔案中涉及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並進行監督檢查。
監察機關負責受理對行政審批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對進入中心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監督管理,並對各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審批工作進行督查督辦。
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服務中心應當積極協助監察機關查處行政審批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做好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確認和公布。
(一)行政審批機關應將其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審查。
(二)政府法制機構對行政審批項目依法審查並提出相關意見報本級政府研究決定。
(三)政府應通過其網站、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審批事項。未經審查和公布的事項一律不得實施行政審批。
(四)因行政審批機關未及時向政府備案、未經政府審查和公布而自行實施行政審批的,按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條 行政審批機關就實施行政審批作出的具體規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設定下列事項:
(一)變更行政審批的範圍、種類;
(二)延長辦理期限;
(三)設定前置性行政審批事項或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四)限制外地企業或者個人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或者對外地企業、個人作出歧視性規定;
(五)限制其他地區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六)附加額外義務。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規範性檔案或其他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議有關部門進行修改,或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
第八條 對國務院或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清理,不得再實施行政審批,也不得採取變通的方式繼續實施行政審批。
對國務院或省政府決定改變行政管理方式,將行政審批權下放給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移交給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辦理的,有關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將行政審批權及時下放給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移交給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辦理。
行政審批機關要將有關落實執行情況及時報告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服務中心。
第九條 建立行政審批報告制度。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於每年一月份,將上年度行政審批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實施行政審批的種類、具體項目、辦理數量、收費情況、行政審批事項的增減情況等報告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監察機關和行政服務中心。
第十條 行政審批實行視窗集中辦理制度。
(一)行政審批事項應全部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在中心視窗受理、收費、辦結,不得擅自在其以外的任何地點另行或再行辦理。
(二)因特殊情況不宜或暫不宜納入行政服務中心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由行政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報行政服務中心審核後,經市、縣(市、區)政府同意,由行政審批機關成立行政服務分中心,並向社會公布。
(三)行政審批機關行政服務分中心應當接受行政服務中心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實行授權審批制度。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授權視窗使用審批專用章,由視窗全權全程為申請人辦理審批手續。行政審批機關給視窗工作人員授權確有困難的,應當明確專職領導在視窗行使行政審批權。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實行並聯審批制度。凡需經兩個以上行政審批機關審批的事項,由行政服務中心明確一個主受理視窗,由主受理視窗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關、聯動審批、限時完成、責任追究”的要求,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審核、統一回復、統一發證。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公開進行。行政審批機關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擬定《項目服務告知單》,將下列內容在受理視窗予以公示: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
(二)設定該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
(三)申請該項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辦理該項行政審批具體、詳細的操作流程;
(五)辦結的期限;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
(七)申請書示範文本;
(八)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收費許可證;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後,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於行政審批受理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日受理;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補正全部內容後,應噹噹日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審批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四)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五)對申請事項行政審批機關認為不需要實施書面審批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不辦理書面審批手續,並就規範申請人從事所申請事項的活動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
行政審批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不在公示範圍內的材料。
受理審批事項時行政審批機關要向申請人告知承諾辦結時限。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予以辦理:
(一)無需進行實質性審查、辦理程式簡單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授權服務視窗應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審批決定;
(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辦結期限的,在法定的最低期限內辦結;既定承諾時限低於法定時限的,在承諾時限內辦結;
(三)依法需要轉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事項,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內審查完畢,並負責全程辦理。
第十六條 因特殊原因,單獨辦理的行政審批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內辦結,可以延長十日;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最多可以延長十五日,但是必須由行政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並將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徵求與審批事項有利害關係的組織和個人的意見,也可以採取聽證等方式公開徵求意見。
涉及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等的行政審批,一律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行政審批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機關依法作出決定後,應當在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制。
行政審批機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為主管責任人,辦理行政審批的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實行“誰審批,誰負責”原則,按發生違反行政審批規定行為次數和後果依次加重和延伸追究直接責任人、主管領導、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違法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的或對行政審批事項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的,由本級政府或上一級政府責令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一)應當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機關不在行政服務中心受理的;
(二)不在規定範圍或受理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審批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的;
(六)不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不予批准理由的;
(七)向申請人提出不正當要求或亂收費的;
(八)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二十三條 行政審批機關無正當理由,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不按法律規定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監察機關給予記大過或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監察機關和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投訴舉報制度,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受理投訴舉報的政府法制機構、監察和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三十日核心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 行政審批機關不依法履行行政審批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降級的行政處分;後果特別嚴重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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