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邢台工業文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邢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全文,徵求意見稿,

全文

(2019年9月28日邢台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普查認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業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反映工業發展歷程,具有歷史時代特徵和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具有較高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經過相關程式認定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
物質工業遺產包括廠房、礦場、作坊、倉庫、辦公用房和碼頭、橋樑、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居住教育休閒等附屬生活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遺存,還包括機器設備、生產工具、工業產品、辦公用品、生活用品、歷史檔案以及徽章、文獻、手稿、影音資料、圖書資料等可移動的物質遺存。
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
第四條  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類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縣級地方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國資、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文化廣電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交通、人防、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有關事宜,重大事項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  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工業遺產權屬不清或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就保護責任有書面契約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國資、文化廣電和旅遊等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管理和專項保護工作的需要。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全社會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意識。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破壞、損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依法進行勸阻、舉報。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機構通過捐贈、捐助、科研、科普、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工業遺產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的;
(二)在保護和搶救工業遺產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捐獻重要工業遺產或者為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長期從事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成績顯著的;
(五)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事跡。
 
第二章  普查認定 
第十二條  工業遺產的普查應當定期開展。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有資產、文化廣電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定全市範圍內工業遺產普查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和申報工作。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報、遲報、瞞報、虛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普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在本市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企業實施搬遷改造、破產清算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原有工業遺存的價值進行調查和評估。符合條件的,應當提前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並及時申報工業遺產。
第十四條  工業遺存的所有權人可以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定工業遺產的申請,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工業、文物、歷史、文化、科技、教育、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普查和認定工業遺產等有關事項提供諮詢和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普查、申報或者推薦的項目進行核查,經專家委員會評審並徵求工業遺存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的意見後,向社會公示,提出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可以依法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一定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本市乃至全省、全國具有較大影響力的;
(二)某一時期在本市乃至全省、全國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者先進性的;
(三)與邢台重要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民族認同感、地域歸屬感,具有明顯集體記憶和情感聯繫的;
(四)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對城市空間形態的演變產生重大影響的;
(五)反映裝備製造、鋼鐵、煤炭等邢台特色產業發展歷程,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重要推動作用的;
(六)具有重要價值的企業檔案資料和作出傑出貢獻的人物事跡資料(包括文字、圖片、圖紙、影像、錄音等實物資料);
(七)具有較高價值的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
(八)其他有較高歷史和社會價值的工業遺存。
第十八條  對於體現本市工業特色的工業遺存給予優先認定。
對具有一定歷史影響的,小、多、散的工業遺存,可以以集群的形式予以認定。
第十九條  工業遺產集中成片、工業風貌保存完整、具有一定規模,能反映出某一歷史時期或某種產業類型的典型風貌特色、有較高歷史價值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列為工業遺產保護區,進行整體保護和利用。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二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劃定工業遺產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實施。
工業遺產名錄公布後一年內,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保護標識、界樁等保護設施。標識應當載明工業遺產名稱、保護範圍、公布時間等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負責工業遺產的監測評估、防護加固、修繕整治、安全防衛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對於價值較高的工業遺產,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保護責任人簽訂工業遺產保護協定,明確相關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遺產保護責任人制定保護方案,並定期對工業遺產的保護情況進行巡查評估。  
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保護管理能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進行保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業遺產以原址保護為主;無法實施原址保護,需要遷移異地保護的,應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不宜在原址保護的可移動工業遺產,應當由博物館、圖書館及檔案館等機構予以徵集收藏、陳列展示。
第二十四條  不可移動的工業遺產應當對建築物主要外觀特徵、結構形式進行整體保留,並進行必要修繕、維護。
尚在使用中的不可移動工業遺產,在妥善保護、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繼續進行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工業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建設工程的,必須符合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的要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工業遺產的修繕應當符合工業遺產保護要求,建立完善的修繕檔案,並提前徵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等非物質工業遺產應當做好相關檔案資料的保護,注重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
(一)在工業遺產或者保護設施上塗污、刻劃、張貼、攀登等行為;
(二)擅自移動、拆除、損壞保護標識、界樁和其他工業遺產保護設施等行為;
(三)擅自採礦、采砂、採石、取土、打井、挖建溝渠池塘等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
(四)擅自遷移、拆除工業遺產等行為;
(五)其他有損工業遺產保護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工業遺產發生權屬變更等情形的,變更後的所有權人應當將工業遺產的權屬和保護責任人等變更情況書面報告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在發生危及工業遺產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情況時,市、縣級人民政府和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三十條  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並無法修復,不再符合認定條件,需移出工業遺產名錄的,按照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原工業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邢台市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誌、標識。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三十一條  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工業文化。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綜合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服務等科技手段,加強對工業遺產的宣傳報導和傳播推廣。鼓勵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大力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
第三十三條  鼓勵建設創意產業園、主題博物館、主題文化廣場、遺址公園、特色小鎮(街區)等,發掘整理、展示利用工業遺產,促進工業遺產的生態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四條  支持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遊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遊線路。
第三十五條  鼓勵開展非物質工業遺產記錄和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將符合開放條件的工業遺產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七條  鼓勵開展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學術研究和交流,加強工業遺產資源調查,挖掘工業遺產價值,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工業遺產損毀或者流失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巡查評估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貪污、挪用工業遺產保護經費的;
(四)泄露工業遺產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工業遺產的安全和歷史文化風貌造成破壞的,由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縣級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和利用,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普查認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邢台工業文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業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定義和種類]  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反映工業發展歷程,具有歷史時代特徵和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具有較高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社會等價值,經過相關程式認定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
物質工業遺產包括廠房、礦場、作坊、倉庫、辦公用房,碼頭、橋樑、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居住、教育、休閒等附屬生活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遺存;還包括機器設備、生產工具、工業產品、辦公用品、生活用品、歷史檔案以及徽章、文獻、手稿、影音資料、圖書資料等可移動的物質遺存。
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
    第四條[基本原則]  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類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縣級地方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國資、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文化廣電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管理、交通、人防、檔案、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有關事宜,重大事項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保護責任人]  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工業遺產權屬不清或者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就保護責任有書面契約約定的,從其約定。書面契約應當報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專項規劃]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國資、文化廣電和旅遊等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財政經費]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管理和專項保護工作的需要。
第九條[宣傳教育]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全社會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意識。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破壞、損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依法進行勸阻、舉報。
第十條[社會參與]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機構通過捐贈、捐助、科研、科普、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第十一條[表彰獎勵]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工業遺產保護科學研究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的;
(二)在搶救保護工業遺產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捐獻重要工業遺產或者為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長期從事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成績顯著的;
(五)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事跡。
 
第二章 普查認定
 
    第十二條[開展普查]  工業遺產的普查應當定期開展。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有資產、文化廣電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定全市範圍內工業遺產普查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和申報工作。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報、遲報、瞞報、虛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普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重點保護]  在本市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企業實施搬遷改造、破產清算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原有工業遺存的價值進行調查和評估。符合條件的,應當提前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並及時申報工業遺產。
    第十四條[申報推薦]  工業遺存的所有權人可以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定工業遺產的申請,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
    第十五條[專家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工業、文物、歷史、文化、科技、教育、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普查和認定工業遺產等有關事項提供諮詢和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核查評審]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或者推薦的項目進行核查,經專家委員會評審並向社會公眾徵詢意見後,提出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認定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可以依法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一定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本市乃至全省、全國具有較大影響力的;
(二)某一時期在本市乃至全省、全國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者先進性的;
(三)與邢台重要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民族認同感、地域歸屬感,具有明顯集體記憶和情感聯繫的;
(四)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對城市空間形態的演變產生重大影響的;
(五)反映裝備製造、鋼鐵、化工、煤炭、陶瓷、食品、醫藥、紡織、建築材料、能源材料等邢台特色產業發展歷程,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重要推動作用的;
(六)具有重要價值的企業檔案資料和作出傑出貢獻的人物事跡資料(包括文字、圖片、圖紙、影像、錄音等實物資料);
(七)具有較高價值的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表現形式;
(八)其他有較高歷史和社會價值的工業遺存。
第十八條[特殊形式]  對於體現本市工業特色的工業遺存給予優先認定。
對具有一定歷史影響的,小、多、散的工業遺存,可以以集群的形式予以認定。
第十九條[整體保護]  工業遺產集中成片、工業風貌保存完整、具有一定規模,能反映出某一歷史時期或某種產業類型的典型風貌特色、有較高歷史價值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列為工業遺產保護區,進行整體保護和利用。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二十條[保護範圍和標識]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劃定工業遺產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實施。
    工業遺產名錄公布後一年內,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保護標識、界樁等保護設施。標識應當載明工業遺產名稱、保護範圍、保護責任人、公布時間等相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日常維護]  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負責工業遺產的監測評估、防護加固、修繕整治、安全防衛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對於價值較高的工業遺產,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保護責任人簽訂工業遺產保護協定,明確相關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巡查評估]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遺產保護責任人制定保護方案,並定期對工業遺產的保護情況進行巡查評估。  
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保護管理能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進行保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原址保護]  工業遺產以原址保護為主;無法實施原址保護,需要遷移異地保護的,應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不宜在原址保護的可移動工業遺產,應當由博物館、圖書館及檔案館等機構予以徵集收藏、陳列展示。
第二十四條[不可移動工業遺產保護要求]  不可移動的工業遺產應當對建築物主要外觀特徵、結構形式進行整體保留,並進行必要修繕、維護。
尚在使用中的不可移動工業遺產,在妥善保護、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繼續進行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建設、修繕要求]  在工業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實施建設工程的,必須符合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的要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工業遺產的修繕應當符合工業遺產保護要求,建立完善的修繕檔案,並提前徵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非物質工業遺產保護要求]  生產工藝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標商號、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等非物質工業遺產應當做好相關檔案資料的保護,注重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七條[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
(一)在工業遺產或者保護設施上塗污、刻劃、張貼、攀登等行為;
    (二)擅自移動、拆除、損壞保護標識、界樁和其他工業遺產保護設施等行為;
(三)擅自採礦、采砂、採石、取土、打井、挖建溝渠池塘等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
(四)擅自遷移、拆除工業遺產等行為;
(五)其他有損工業遺產保護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權屬變更] 工業遺產發生權屬變更等情形的,變更後的所有權人應當將工業遺產的權屬和保護責任人等變更情況書面報告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應急處置]  在發生危及工業遺產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情況時,市、縣級人民政府和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三十條[移出名錄]  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並無法修復或者涉及土地性質改變、規劃用途調整等情況,不再符合認定條件,需移出工業遺產名錄的,按照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原工業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邢台市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誌、標識。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三十一條[基本原則]  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工業文化。
第三十二條[宣傳工業文化]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應當綜合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服務等科技手段,加強對工業遺產的宣傳報導和傳播推廣。鼓勵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大力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
第三十三條[利用方式]  鼓勵建設創意產業園、主題博物館、主題文化廣場、遺址公園、特設小鎮(街區)等,發掘整理、展示利用工業遺產,促進工業遺產的生態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四條[工業旅遊]  支持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遊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遊線路。
第三十五條[記錄整理]  鼓勵開展非物質工業遺產記錄和代表性項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公眾開放]  鼓勵和支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將符合開放條件的工業遺產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七條[研究交流] 鼓勵開展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學術研究和交流,加強工業遺產資源調查,挖掘工業遺產價值,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處罰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工業遺產損毀或者流失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巡查評估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貪污、挪用工業遺產保護經費的;
    (四)泄露工業遺產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處罰條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工業遺產的安全和歷史文化風貌造成破壞的,由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處罰條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處罰條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處罰條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處罰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參照執行]  縣級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和利用,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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