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邛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邛府辦發〔2015〕76號印發《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專用標誌的申請、受理、審核及批准,專用標誌使用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和監管,附則5章24條,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由邛崍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
- 印發機關:邛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邛府辦發〔2015〕76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8日
檔案通知,辦法,
檔案通知
邛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邛崍黑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和《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的通知
邛府辦發〔2015〕76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邛崍黑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和《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已於2015年11月17日經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邛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辦法
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規範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以下簡稱專用標誌)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邛崍黑豬的質量和特色,維護養殖者、加工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2005年第78號)等法律法規,結合邛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邛崍黑豬是指在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區域內,按照四川省(區域性)地方標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 邛崍黑豬養殖技術規範》進行養殖、加工,質量符合邛崍黑豬質量技術要求的邛崍黑豬產品。
第三條 在邛崍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邛崍黑豬養殖、加工或銷售並自願申請使用專用標誌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邛崍黑豬專用標誌的所有權屬於邛崍市人民政府,由邛崍市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保護辦)具體負責地理標誌產品及專用標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保護辦設在邛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
第五條 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區域範圍為邛崍市臨濟鎮、臥龍鎮、孔明鄉、寶林鎮、前進鎮、固驛鎮、高埂鎮、羊安鎮、冉義鎮、牟禮鎮、回龍鎮、天台山鎮、夾關鎮、茶園鄉、桑園鎮15個鎮鄉和文君街道、臨邛街道現轄行政區域。
第二章 專用標誌的申請、受理、審核及批准
第六條 在邛崍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邛崍黑豬養殖、加工或銷售的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均有申請使用邛崍黑豬地理標誌名稱及專用標誌的資格。申請使用專用標誌,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養殖企業應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屬成都市級或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且註冊地址在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區域範圍內,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屠宰、加工;加工企業應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生產的邛崍黑豬產品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的,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屬成都市級或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且註冊地址在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區域範圍內;銷售企業應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屬限上商業企業,且註冊地址在邛崍行政區域範圍內。
(二)產品原料全部來自於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區域範圍內。
(三)按照四川省(區域性)地方標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 邛崍黑豬養殖技術規範》養殖、加工,並建立有完整的產品質量檔案。
(四)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質檢總局正式批准的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技術要求。
(五)連續兩年無質量違法記錄。
(六)連續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市市場監管局出具的現場核查報告。
(八)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專用標誌由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圖案和邛崍黑豬文字組成,專用標誌的印製和標示方法應符合《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實施細則(暫行)》的要求,產品名稱使用統一的邛崍黑豬字樣。
第八條 申請使用專用標誌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生產的邛崍黑豬產品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的,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由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保護區域範圍內的證明;
(四)四川省質監局指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邛崍黑豬養殖、加工或銷售企業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經查實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生產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專用標誌。
第十條 市保護辦對邛崍黑豬養殖、加工或銷售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註冊登記公告後,發給《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證書》,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未經審核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使用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三章 專用標誌使用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獲準使用邛崍黑豬專用標誌的企業可在其生產、銷售的邛崍黑豬產品標籤、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和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銷售活動中使用邛崍黑豬專用標誌。
第十二條 專用標誌的使用應符合《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實施細則(暫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專用標誌使用企業應當建立邛崍黑豬養殖、加工、銷售台賬以備查用,並符合食品生產、經營的法定條件和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 專用標誌使用企業應確保產品質量,維護邛崍黑豬聲譽。
第十五條 專用標誌使用企業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向保護辦填報本年度《邛崍黑豬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年度申報表》和上年度專用標誌的使用情況。市保護辦匯總後報省質監局。
第四章 保護和監管
第十六條 由市財政每年列支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宣傳專項預算資金,用於邛崍黑豬的宣傳,以提升邛崍黑豬知名度。
第十七條 採取積極措施,有效發揮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功能,推進邛崍黑豬產業健康穩定發展。建立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市保護辦負責對邛崍黑豬專用標誌的發放、使用等情況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市保護辦對邛崍黑豬專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抽查。
第二十條 市保護辦對保護區域內的邛崍黑豬養殖情況、產品加工情況、質量安全、品質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屬質量標誌,受法律保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2005年第7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或偽造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名稱或者專用標誌的;
(二)不符合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養殖技術規範要求而使用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名稱的;
(三)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的。
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可監督、舉報。
第二十二條 專用標誌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暫停或停止使用專用標誌:
(一)未按四川省(區域性)地方標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邛崍黑豬養殖技術規範》進行養殖、加工的;
(二)產品質量當年連續2次以上(含2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邛崍黑豬養殖、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生產、銷售的產品被國家、省、市新聞媒體曝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三條 從事邛崍黑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漏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