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箱條款

還箱條款,是指租箱公司與租箱人之間在租箱契約中就租箱人還箱事宜所訂立的條款。主要包括還箱時間、還箱地點、箱子狀況、還箱費用和延誤還箱的處罰。通常租箱人在契約規定的還箱期30天后仍未將箱子歸還給租箱公司,則租箱公司有權認為該箱已全珣,租箱人應支付賠償金;而在租箱人未付清賠償金前,應照常支付租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還箱條款
  • 釋義:承租人在租期滿後按規定退回箱子
  • 內容:時間、地點、狀況
  • 簽訂對象:承租人和租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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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箱時間

租箱契約中規定有還箱時間,但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會發生承租人提前還箱或延期還箱的情況,這類情況在租箱業務中稱為“不適當還箱”。當發生提前還箱時,如租箱契約中訂有“提前終止條款”,則可相應少付租金;否則,應補付追加租金。

還箱地點

承租人應按租箱契約中規定的地點,或經租箱公司書面確認的地點,將箱子退還給租箱公司。還箱地點與最終用箱地點的距離有較密切的關係,作為承租人來說,最終用箱地點應是還箱地點,這樣,發生的費用較少;反之,則費用多。

還箱狀況

所謂還箱狀況,是指承租人應在箱子外表狀況良好的情況下,將箱子退還給租箱公司。如還箱時箱子外表有損壞,租箱公司或其代理人即應通知承租人,並做出修理估價單;如租箱契約中已訂立損害賠償修理條款,則其費用由租箱公司承擔;如到租箱契約規定的還箱期30天后,承租人仍沒有還箱,租箱公司可自動認為箱子“全損”,承租人應按契約規定的賠償辦法支付賠償金。而且,在租箱公司收到賠償金之前,承租人應仍按天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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