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入境

避難人境(entry in distress)外國船舶因遇海上災難駛入一國港口。避難入境的船舶一般不受港口國的管轄,但是,災難必須是嚴重的,其嚴重程度必須達到非入境避難不可的地步。避難入境享有的管轄豁免不是絕對的,只免除逮捕和交納地方稅收,不免除所有地方法律的管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無害通過權的規定,也允許避難入境;第18條規定,“通過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或由於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或為救助遇險或遇難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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